“我怎么也没想明白,作为胜诉的原告,为什么会成为法院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胡先生感到不解。
限制消费
市民计划带母亲旅游,办签证发现被限高
广东珠海的市民胡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今年2月初,他计划带65岁的母亲梁女士去澳门旅游,办理签证时,系统无法审核通过,称其母于2018年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费。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梁女士涉及的案件案号为“(2016)粤2071执8948号”。限制消费令的接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胡先生的母亲被限高
2018年7月26日的《限制消费令》提及: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胡某、梁女士申请执行你单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单位梁女士,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天眼查显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历史法定代表人均姓李。该公司历史限制消费令共13份,涉案总金额3254.2万。其中,仅(2016)粤2071执8948号执行案件,限制法定代表人为“梁女士”,涉案金额8141元。
图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到的相关信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申请执行人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负责人均为梁女士,但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均无梁女士。
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均无梁女士
民事纠纷
“母亲与房地产公司打过官司,是胜诉的原告”
胡先生感到不解,母亲与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打过官司,其是原告,且官司已经胜诉,“为什么胜诉的原告,会成为被执行、被限制消费的被告?”
图为民事判决书截图
天眼查显示,(2016)粤2071执8948号执行案件的关联司法案件为,(2016)粤2071民初3020号,判决法院为“中山市第一法院”。
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3020号显示,该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为胡某和梁女士;被告方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相关案件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信息
法院查明,2009年7月23日,胡某、梁女士与金山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两人支付了购房款和契税,金山城公司为两人办理了涉案商品房的销售登记备案。2010年1月24日,梁女士在业主入伙登记表、入伙手续书上签名确认收房。2015年2月12日,胡某、梁女士以金山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法院判决:金山城公司为胡某、梁女士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金山城公司向胡某和梁女士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7.8元。案件受理费由金山城公司负担7654元。
希望纠正
检察院: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法院执行局:应该是输入错了,会先解限高
胡先生表示,诉讼后,其母亲的房产已经完成了房产证办理,后来已对外出售。法院的强制执行,主要针对金山城公司没有缴纳的审理费。如今,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对其母亲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飞机无法预订,G字头的高铁无法乘坐”。
胡先生的母亲飞机无法预订,G字头的高铁无法乘坐
2月4日,胡先生向中山市第一法院发送了《执行异议申请书》《限高文书》等。2月24日,他又向中山市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均未获得回应。
胡先生说,2月23日,他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发送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28日,有检察官联系我,让我邮寄了相关证据。”
2月2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显示,梁女士认为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2016)粵2071执8948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查看资料后说,“应该是立案时输入错了,会先解除限高。”
对此,胡先生有些无奈,“虽然猜到了,但还是感觉有些离谱,希望尽快解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