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的报道,伊朗革命卫队近日宣称霍尔木兹海峡已完全受其控制,十余艘油轮遭炮击且海峡禁航,此举引发全球能源市场剧烈震荡。
作为连接波斯湾与印度洋的“世界油阀”,该海峡的封锁行为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与国际人道法(IHL)的复杂适用问题,需从法律视角深入剖析。
霍尔木兹海峡被UNCLOS第37-38条明确界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该制度要求沿岸国伊朗与阿曼保障船舶“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且不得对非过境船只实施歧视性限制。此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沿岸国主权与国际航行自由,维护全球能源贸易安全。
伊朗以“战时状态”为由实施封锁,援引UNCLOS第25条沿岸国自卫权及《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条款,并称此举系对美以军事打击的“自卫延伸”。但国际社会普遍质疑其合法性:美以行动属局部冲突,未达“战争状态”,不符合UNCLOS第25条“紧急情况”要件。
联合国安理会多次强调“航行自由是国际法基石”,要求伊朗停止封锁。美国、欧盟等更直指封锁“非法”,并威胁反制。国际海洋法法庭虽未直接介入,但学界普遍认为持续封锁可能触发国际司法管辖。
从国际人道法视角,袭击民用油轮涉及“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两大核心规则。若冲突属国际性武装冲突,IHL要求严格区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民用油轮若仅运输原油属民用物体,不得攻击;若运输武器、燃料或部队且直接用于军事行动,则可能被视为军事目标。
但即便如此,攻击行为仍需符合比例原则——军事利益不得超过附带损害。2026年伊朗无人机袭击美英油轮事件中,国际刑事法院已启动调查,认定“故意攻击民用物体”可能构成《罗马规约》下的战争罪。无人机操作者无论国籍,均需对行为负责。
伊朗对中俄船只的豁免政策引发“非歧视原则”争议。UNCLOS第38条明确要求沿岸国对过境船只实施非歧视待遇,而伊朗仅豁免中俄船只的做法涉嫌违反该原则。伊朗援引UNCLOS第25条自卫权及“战略伙伴关系”辩称豁免系“紧急合理措施”,且中俄船只符合“无害通过”条件。
但国际社会批评此举实为“政治工具”,损害他国航行自由。中俄则强调豁免基于《中俄伊能源合作协定》的平等互利原则,符合国际法。然而,国际社会认为伊朗可通过加强护航等非歧视性措施保障安全,豁免政策并非“必要”。
中俄伊联合护航等合作若符合UNCLOS第108条“国际合作保障海上安全”原则,则可能被视为合法。但合作需避免损害国际航行自由,否则仍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霍尔木兹海峡事件折射出主权与航行自由、国际人道法适用及国际合作的复杂平衡。国际社会应通过外交途径化解争端,避免冲突升级。沿岸国须恪守UNCLOS规定,保障国际航行自由;袭击者需遵守IHL,对违法行为担责;相关国家则应通过合作推动地区安全稳定。
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共识,方能维护全球能源通道安全与海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