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纷呈。曹刚律师发现文件全文5000多字,没有一处“公安”“派出所”的字样,判断公安派出所将卸下所谓三级管理的消防监管职责。
仔细阅读发现,6号文件对基层消防工作的属地责任、体制机制、监管统筹、主体责任和发动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涉及中央、省、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各级应急部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社区,唯独没有对公安派出所提出任何履职要求。
从压实属地责任方面看,6号6号文件提出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显然不是此内设机构,亦不承担细化的消防工作职责。
从理顺机制体制方面看,6号文件中有关基层消防的属地监管、统筹工作和协调乡镇,“应消合一”“队站一体”应急消防工作机制,“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等意见,均与公安工作以及公安派出所不相干。
从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看,6号文件不再提“分级管理”“三级管理”,采用“全域消防安全监管”“防消一体消防执法监管”的新提法,明确由市、县消防救援机构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出“多元力量协助检查排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唯独没有提及公安派出所及民警。
从强化主体责任和强化社会共治方面看,6号文件也没有提到公安派出所及民警。
以上几点,不难得出公安派出所卸下消防监管职责的判断。
写到此处不禁感慨,消防改制8年来,曹刚律师多次呼吁(可详见文末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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