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某赴某公司洽谈项目,与该公司人员共进晚餐。聚餐前,吴某告知公司负责人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公司负责人就没有带酒,席间亦无人劝酒。就餐快结束时,吴某称为表感谢,自行抿了一口啤酒,次日被发现在酒店死亡。
事发后,吴某家属认为同饮者及涉事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3名同饮者和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3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18日,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同饮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存在过错,同饮者和涉事公司不担责,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事发:
男子“抿一了口”啤酒,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5月15日,吴某到某公司洽谈项目,某公司工作人员于当天11时左右给其在某酒店订了房间。下午,吴某在某公司考察,考察完毕后大约17时许,某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其他客户等9人去某餐厅共进晚餐。
进餐前,吴某告知某公司负责人自己患高血压,不能饮酒,某公司负责人就没有带酒。就餐时,某公司的工程师要了三瓶啤酒,三四个人分着喝了,最后只喝了不到两瓶。就餐期间,因吴某说自己患有高血压,无人劝其饮酒。
就餐快结束时,吴某说想表示一下感谢,给自己的小玻璃杯倒了有三分之一的啤酒,自己抿了一口。晚上20时许,某公司安排将吴某送往某酒店休息。
同年5月16日13时许,酒店工作人员查看客人是否需要续住时,发现吴某在房间地上躺着,后联系120到场急救,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富平县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吴某的亲属事后出具的申请书载明,“家属对于吴某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无异议,死者为大,我们不做尸体解剖”。
法院: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吴某某等就餐时,因其事先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就餐过程中无人劝其饮酒,也不存在敬酒、灌酒等行为。吴某在就餐快结束时,为了表示感谢,自己自愿抿了一口酒。法院表示,吴某家属认为吴某某等明知吴某患有高血压不能饮酒,仍然与其饮酒与事实不符,某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没人劝其饮酒,就餐结束后,也将吴某安全送达酒店,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吴某只是在就餐快结束时,为表示感谢自愿抿了一口酒,其行为与吴某某等也无关系。且依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吴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没有证明其是因饮酒导致死亡。吴某死亡与吴某某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某某等不存在侵害吴某的事实,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家属要求吴某某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家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