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警方消息,“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关键人物“梅姨”落网。2025年,专案组发现一位名叫谢某某的女子,其特征与“梅姨”高度吻合。经进一步核实,谢某某正是“梅姨”。
此前,“梅姨”的存在一直未被证实。3月21日,“梅姨”被抓的消息传开来,“梅姨案”最后一个被找到孩子的家长欧阳国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想看看这个人长什么样,生活中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山东省公安厅首席模拟画像专家林宇辉曾经画过“梅姨”的模拟画像。3月21日,他也从寻亲家长处得知“梅姨”被抓的消息。他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自己的画像和梅姨本人高度相像,与“梅姨”同居男子曾称相似度达到90%。
“梅姨”新旧画像对比
“神探”林宇辉回应多次更新画像:改得显得年龄稍大些,但还是那个模样
林宇辉称,关于梅姨的画像有过三张,公布的有两张。他曾先后于2019年、2023年画过两张梅姨的模拟画像。
“目击证人说她约一米五高,个子比较胖,脸庞比较大,有点三角眼,鼻头比较大,嘴唇比较厚,说粤语和闽南语,留着中年妇女的那种短式头发。”第二次之所以更新画像,林宇辉称是考虑到时间流逝,“梅姨”模样也会有所衰老。
“我画完像后拿给和梅姨同居的那名老汉看,他说相似度很高,我说能有多高,他说能达到90%。他女儿也说像。后来申军良拿着这幅画像去梅姨住过的地方,那些老百姓一看都说,这不就是‘阿梅’吗?”林宇辉称,警方消息里写谢某某的特征和“梅姨”高度吻合,这也意味着谢某某本人和画像应该高度相像。
也有寻亲家长问过他,“梅姨”会不会整容,“我认为她整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她年纪不小了,而且整容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得知“梅姨”落网的消息,林宇辉也高兴不已,他称一上午已有许多寻亲家长前来道贺。也一直有寻亲家长向他求助,请求他画出自己被拐小孩的成年画像,“我一定会尽力而为”。
“神探”林宇辉展示“梅姨”画像
律师:其刑事责任大概率以主犯标准评价,量刑处于无期徒刑至死刑区间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梅姨”虽未直接实施拐骗、抢夺儿童行为,但其长期从事被拐儿童的收购、转卖及对接买方,已深度嵌入拐卖犯罪链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属于典型的“链条型犯罪”,拐骗、收买、贩卖、中转等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并列的实行行为,而非轻重之分。因此,“梅姨”与张维平等人构成分工型共同犯罪。
从作用地位看,其在上下游之间起到关键“中转、分销”功能,且具有持续性、职业化特征,司法实践中大概率将其认定为主犯,而非一般从犯。
在量刑层面,张维平因拐卖儿童人数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并判处死刑。“梅姨”同样涉及多名儿童、作案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恶劣,已明显触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其量刑区间预计在无期徒刑至死刑之间。
但是否最终适用死刑,仍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一是其在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属于组织、控制或核心环节;二是是否直接参与暴力拐夺行为;三是是否存在如实供述、揭发他人犯罪、提供被拐儿童线索等立功或从宽情节。上述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直接影响“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具体裁量。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二十年,一般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本案这种多次实施拐卖行为的情形,应按“连续犯”规则处理,即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完成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但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起算点,而在于是否受时效限制。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梅姨”长期未被发现、未归案,客观上处于规避侦查状态,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逃避侦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情形并非简单的“时效中断”或“重新计算”,而是直接突破追诉期限的限制,使刑事追诉长期有效。
因此,从法律效果上看:“连续犯”仅影响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而“逃避侦查”则直接排除时效限制。本案能够跨越二十余年仍被依法追责,根本原因就在于符合“逃避侦查”的法定情形。
图为法槌 资料图
总的来说,“梅姨”案件呈现出典型的链条化、组织化拐卖犯罪特征,其刑事责任大概率以主犯标准评价,量刑处于无期徒刑至死刑区间;而基于“逃避侦查”的认定,其刑事追诉不受二十年期限限制,这也是本案得以跨越时间障碍、实现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吴陈幸子 实习生 彭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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