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一名老人刘某在河边洗拖把时坠河,经人救起后不治身亡。随后老人家属将管理老人所坠河流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告上法庭,索赔91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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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发的2024年10月26日17时许,老人刘某行走至无锡市惠山区某街道一河道台阶上,随后跌入河中,经人救起送医,后不幸去世。公安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刘某肩扛拖把走向河道旁台阶,几分钟后有人发现刘某坠河,从河道对面向台阶处跑过来。此外当时天气情况为下雨,路面潮湿。
老人刘某的家属认为,案发河道临近居民的生活区域和通行道路,对于居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构成了危险,管理部门负有警示义务和管理者责任,应确保河道公共安全,但相关单位未在河道四周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护栏,导致了刘某不慎跌入河中,最终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各项损失9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以及相关救援人员笔录可认定刘某系下雨天至河边洗拖把,后跌入河中导致死亡。刘某在河边洗拖把时疏于对自身安全状况的注意不慎落水,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驳回了老人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随后老人家属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人家属上诉提出事发河段四周台阶未设护栏及防滑措施、存在垃圾未清理、警示标志不明显、夜间无照明等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发石阶系从村内公共道路延伸至水边的自然踏步,该类设施在沿河村落中普遍存在,是村民亲水生活的历史形成,将其完全封闭或全面改造,既超出河道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也与乡村生活实际不相适应。关于台阶湿滑问题,事发当日为雨天,路面潮湿,此系自然天气所致,非因管理者维护不当引发的特殊危险。关于照明问题,事发时间17时19分虽为傍晚,尚有自然光线,且河道沿岸并非市政道路,无强制性照明设施设置要求。综上,难以认定相关管理单位对河道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雨天路面湿滑、河岸与水面落差、涉水活动的潜在危险应具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不利天气条件下接近水边进行清洗活动,自身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落水并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该损害后果与相关部门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老人刘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