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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区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6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新一届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我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进行换届选举。
我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6年8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进行换届选举。
二、关于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我区新一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已确定的名额执行,不再变动。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已确定的名额执行,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形,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确定名额,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一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需要重新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具体名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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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王少梅 陈玲玲
主审:孙 曦 周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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