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还未入住
地板先被“淹”了
是楼上装修惹的祸
还是物业公司的失职?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则案例
一起来了解详情
3楼家中卫生间污水倒返
事发时仅22楼房间正在装修
李某与王某均系深圳某小区业主,李某房屋位于3楼,王某房屋位于22楼。2023年5月初,正在李某房屋内施工的装修工人发现,卫生间里突然开始倒返污水,随后脏水漫延至全屋,导致家具、地板地砖、墙板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资料图
李某立刻联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物业经排查发现系主排污管道堵塞致污水倒流,污水中含有装修腻子粉泥浆。鉴于同栋当时仅有22楼王某房间正在装修,物业工作人员立即上楼查看,随后发现王某屋内装修工人正在打扫腻子粉,且卫生间马桶内残留有尚未冲刷干净的白色污水,由此物业公司认定系因王某房间内倾倒大量腻子粉至马桶后用水冲洗,最终导致一楼管道堆积堵塞,污水从李某房屋卫生间地漏溢出蔓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物业公司、王某协商赔偿及维修事宜,但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及某物业公司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要求双方共同赔偿房屋家具及装修损失、房屋维修期间的住宿费用、李某维权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
物业公司已尽到必要管理义务
装修业主王某被判赔16.5万余元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初,李某房间发生返水事故,某物业公司经排查发现,因王某屋内工人将腻子粉倒进卫生间马桶用水冲洗,导致一楼管道堵塞,污水自李某房屋地漏溢出并蔓延,最终导致李某屋内相关财产损失。法院认为,因王某房屋装修不当,导致李某房屋地漏返水存在高度可能性,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向李某赔偿房屋家具及装修损失、房屋受损期间和装修期间的住宿费及李某维权损失等费用。
关于某物业公司的责任,在王某房屋装修工作开始前,某物业公司即与王某签订协议,明确禁止向下水道倾倒危险物质或将沙土(石)冲洗入管道,同时约定施工过程不能危害到施工区域外其他场所的安全稳定;在事发前两个月某物业公司均对公寓管道进行了疏通,尽到了定期疏通维护的职责且履行了日常巡查,因此,某物业公司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系某物业公司负有维修义务的管道堵塞返水所致,故李某主张某物业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为处理返水事故,李某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因返水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得出房屋内部装修损失金额为14万余元,李某为固定证据随后进行相关公证和鉴定,法院对该笔损失金额予以认定;同时事故发生后李某不得不另寻房屋居住并支付费用,李某主张其租房费用为三个月共计1.4万余元,金额及期限相对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家具损毁、房屋装修、租房费用等损失合计16.5万余元,判决由王某向李某全额支付上述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城市高层住宅中,共有管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对此享有权利,共担义务。共用下水管道一旦被杂物堵塞,极易出现污水倒灌,不仅影响低楼层住户的财产安全,也关系着邻里和谐与楼栋安全,影响整体居住品质。
合理使用建筑物共用设施是所有共有人的责任,全体住户均需遵守公共道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切勿将装修材料、塑料垃圾等物品倒入排水管道,如果造成排水道堵塞,损害其他楼层相关权益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要定期维护、清理、检修排水管道,疏通管道内杂物,降低管道堵塞、漏水风险,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只有物业与住户共同努力,才能让共有家园少一份“堵心”,多一份舒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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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奥一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