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上月26日针对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所涉京华城等案,进行一审宣判,而柯文哲所涉犯4罪全数有罪,合并应执行17年有期徒刑,并褫夺公权6年。而台北地方法院今(10)日也公开柯文哲等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诉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全文,并用近3,000字交代为何合议庭认为“2022/11/1小沈1,500沈庆京”之部分,不构成论罪原因。
柯文哲所涉京华城以及政治献金案上月26日进行一审宣判,其中柯文哲在违背职务收贿罪部分遭判处13年有期徒刑;图利罪部分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政治献金公益侵占部分被判处3年6月有期徒刑;挪用众望基金会资金涉背信部分被判处2年6月有期徒刑,合并应执行17年有期徒刑,并褫夺公权6年。
关于柯文哲于Excel中记载“2022/11/1小沈1,500沈庆京”不构成论罪部分,根据判决书所示,合议庭认为,尽管柯文哲于Excel中,明确记载各笔款项收受之时间、金额、姓名及经手人等。惟其所为之汇整、统计而为职务之纪录,不能认定属《刑事诉讼法》第159-4条第2款“从事业务之人于业务上或通常业务过程所须制作之纪录文书”而具所谓帐册之性质。
判决书也提到,时任柯文哲竞选总干事黄珊珊作证时,被问及柯文哲所回覆讯息:“威京小沈已给过,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财务状况也不好”之意时,黄珊珊表示:“…我印象中当时担任基隆市副市长邱佩琳建议可以找沈庆京募款,我跟柯文哲报告后,柯文哲才回答这句说沈庆京已经给过了。”合议庭认为,该文意脉络仅能证明沈庆京已给过款项,无从佐证是系指“1,500万元”。
前台北市长柯文哲。(台媒)
至于检方在起诉书指称,沈庆京指示秘书吴彩仙到永丰银行陆续提领1,600万元,再以“不明方式”交由柯文哲1,500万元部分,合议庭认为,吴彩仙陆续提领时间点系于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7日,与工作簿上记载“111年11月”之时间上有间隔,且无法证明该等款项即系用以交付柯文哲,此部分亦难作为对柯文哲及沈庆京不利之判断。
合议庭认为,纵使柯文哲于Excel中记载内容之各笔内容均可以透过交互诘问证明为真,惟“2022/11/1小沈1,500沈庆京”之纪录,仅是检方基于经验法则进行推断,且柯文哲所言“威京小沈已给过”以及黄珊珊所言“我跟柯文哲报告后,柯文哲才回答这句说沈庆京已经给过了。”之部分可能是210万元。因此,就柯文哲收受沈庆京1,500万元部分仍缺补强证据,始能证明为真实。
综合上述,合议庭认为,柯文哲涉收受1,500万元贿赂犯行所凭之证据,尚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怀疑存在。且检察官所举之证据,既无法使合议庭获致柯文哲就上开部分有罪之确信心证,即属不能证明被告柯文哲此部分之犯罪,故不对柯文哲涉收受1,500万元再行论罪。
柯文哲日前回应,他没有图利,也不会贪污,京华城案是政治操作下的一场司法表演。他也点名赖清德,并说:“我绝对不会投降的!也绝对不会屈服。
来源:综合两岸媒体报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峡传真”公众号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