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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松(追月数星主理人)

昨晚,一位读者朋友给我提供了一条与固始县检察院启用新印章有关的线索。

起初,我并未留意这纸公告,启用新印章能有啥可写的呢。

这位读者提醒我,公告里根据的《印章管理办法》不存在。

我对此表示怀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怎么会出如此低级错误?

“他们已经把公告删了。”读者的这句话,提醒我这件事的严重性,我立即去固始县检察院的官微,确认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启用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新印章的公告”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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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始琢磨《公告》里的这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琢磨来琢磨去,怎么看都觉得不对劲,完全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符。

通过各种途径查阅可以确认,没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部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也没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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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的管理法规,可查的只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

我还注意到,网上有一篇文章提到,全国各地涉及全国13个省至少22家检察院、法院,曾援引这部并不存在的法律发布公告。

我在微信搜索引擎输入“关于更换和启用新印章的公告 法院检察院”关键字,发现确实有很多家检察院和法院,都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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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连《中国检察官》杂志,在2023年第二期公开发表的文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若干问题探讨》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理论分析并被正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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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来,我还在犹豫要不要写这篇文章。早上,正好一位朋友来找,我们一起聊了很久。

提到此事,朋友说,发现问题,直面问题,报道问题,这是你们媒体人对这个社会的价值,也是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醒同样的问题,以后别再犯。

就这样,我写下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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