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餐厅就餐时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身亡,餐厅是否应担责、监护人是否也应担责?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相关的参考案例:李某、文某诉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某中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图为网站截图
女童在餐厅包间玩耍
不慎从木质推窗坠亡
案情显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某中餐厅(以下简称某中餐厅)二楼包间内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系化名,当时5周岁)与儿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满1周岁)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该中餐厅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币种下同)。李某、文某以某中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中餐厅赔偿二原告女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0913.80元。
该中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某中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窗户未装防护栏未贴警示
餐厅被判赔偿近74万元
经现场勘察,该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cm,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某中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中餐厅提起上诉。
富顺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
监护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户,担责三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中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责任承担。
本案中,事发包间位于某中餐厅二楼,窗户距离餐厅一楼地面高达6米之多,窗户推开即可俯见一楼大厅。包间内的木制推窗仅设计有插销,未安装护栏,窗户外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隐患。从包间沙发卡座的摆放来看,儿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开窗户并超过窗台高度,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间可供活动空间极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发,一旦入座后,因前后左右空间受限,无法随意走动,进一步增大了儿童从卡座攀爬窗户的可能性。
对上述安全隐患,包间内并未张贴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志,餐厅服务人员也未及时尽到风险警告或者阻止义务。故此,某中餐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属于导致安全隐患产生的一方,对李某甲的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图为法槌
文某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户时,未及时制止,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李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医疗费59208元,死亡赔偿金45227元/年×20年=904540元,丧葬费42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30元/天=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5000元,共计1041234元,按各方责任比例并扣除某中餐厅垫付的300000元后,某中餐厅还应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1041234元-35000元)×70%+35000元-300000元=439363.80元。
法院提醒,餐厅的经营者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饮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就餐的客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其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缺陷、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因素予以认定。
同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厅等经营场所内随意攀爬桌椅、窗台等危险地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子女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与有过失规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据多家媒体报道,2025年3月,福建一老太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路过的初中生骑电动车看见后,主动停车帮扶,却被交警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向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湖南都市频道风芒新闻报道, 2月21日,记者联系上事件中的女孩母亲郑女士。她表示,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此前发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关内容也已删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完整监控画面
据郑女士描述,当时其女儿骑电动自行车带另一名孩子路过现场,两人曾犹豫是否要上前帮忙,坐在后座的孩子提议 “那就扶呗,又没事”,其女儿于是上前搀扶老人。在后续责任认定中,其女儿的行为被认定对事故发展存在一定影响,被判定为“次责”。事后伤者告上法庭,要求两女孩承担22万余元赔偿。
两女孩被索赔22万
面对这一结果,家长表示难以接受。其认为女儿是出于做好事的善意才伸出援手,如今却因助人行为面临追责,不仅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更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
律师分析
该案原本定于2月26日上午开庭,如今以“撤诉”收场,但引发的热议仍然不断。北京晚报报道此事后,不少网友留言对“责任划分”“索赔金额”等提出意见。
网友评论截图
据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现场》报道,该栏目特邀有26年从警经历,退休后执业7年的律师——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东对事故视频进行了逐帧分析。
陈律师分析,第一次避让中,白色轿车与老人并无接触,且老人已完成避让并恢复正常骑行。第二次避让则是因为两名女孩所骑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挡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转避让便会发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危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针对索赔金额,陈律师指出,22万元的具体构成需依据原告方提供的损失证据来判定。如果老人在事故中受伤并构成伤残(例如十级或九级),那么该金额可能包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法定赔偿项目。赔偿是否合理,最终需由法庭根据证据进行审查裁量,并非索赔方单方面主张即可成立。
关于责任划分,陈律师解释,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的是责任性质(如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而非直接的赔偿份额。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次要责任的一方,其所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通常最高不超过40%,具体比例可能为10%、20%或30%不等,需在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后,最终判决裁定。
另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心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民事诉讼公文书证,法院通常作为裁判参考,但并非终局依据。法院可依证据独立审查,对事实不清、责任不当的认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民事责任。若查实老人受惊摔倒与女孩骑行存在因果关系,则要看女孩骑行的速度、距离等客观因素,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老人三方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
陈律师还表示,两名学生在事发后主动停车帮扶的善意初衷值得肯定,社会不应因此个案而对助人行为产生疑虑和冷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