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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山东,素有“山东孔孟之乡、礼仪之邦”之称。
然而,郑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rush行政诉讼案件,却在这一传统印象之下,暴露出不容忽视的执法问题。
1.关于行政拘留体检费用的承担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被拘留人员的体检费用,应当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换言之,该项费用已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应由个人承担。
从实践情况来看,经郑律师与相关单位人员核实,被行政拘留人员的入所体检费用,应由执法机关统一承担,鲜有由被处罚人自行支付的情形。
在北京,被处罚人的体检费用也基本都由执法机关负担。
但在郑律师代理的这起发生于山东某市的案件中,原告明确陈述,其入所体检费用系自行支付。行政诉讼提起后,原告前往当时体检医院调取相关材料,病例中明确记载“司法查体要求检查”,而发票亦显示交款人为原告本人,原告亦提供了当时微信支付的凭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
上述3份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反映本案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问题的实质与延伸
费用问题,从来不是“小问题”。
当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财政亦已作出预算安排的情况下,个别执法人员仍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质上属于将本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成本,违法转嫁至公民个人。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问题究竟属于个案中的个别行为,还是在当地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目前尚无法确定。
如果属于后者,则意味着相关财政预算可能长期未被依法使用,甚至存在资金使用与管理上的不透明问题。
由此引申出的疑问是:既有预算为何未实际支出?未支出的资金规模如何?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甚至更深层次的问题?
上述问题,均有待相关执法机关作出正面回应。
3.律师观察
涉及公共资金,绝无“小事”。
政府财政来源于全体纳税人,其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预算安排。
执法机关无权以任何形式,将法律已明确由财政承担的费用,再行转嫁给公民个人。
尤其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与廉政建设的背景下,上述费用的实际流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均应当被严肃审视并查明。
本案一审开庭在即,对于上述问题,各位觉得我们应当期待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还是另行举报投诉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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