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涉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湖南省某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以“入股”名义收受高额固定收益,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出生,湖南省某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案情显示,2001年至2022年,何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某区管委会主任,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国有土地受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61万余元,其中600万元在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这起受贿案的关键,是一笔看似“合规入股”的收益。2007年至2011年,何某某利用某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当地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总经理岳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低价购买该区两块土地提供帮助。
为感谢何某某的帮助并谋求后续关照,2011年,徐某某、岳某某特意从实业公司所持股份中拿出1%,邀请非公司员工的何某某“入股”,并承诺出资无风险、年收益率保持22%。何某某同意后,以其亲属名义出资180万元认购了该股份。经核算,2011年5月至2018年7月,何某某通过该“入股”方式累计获取收益287.1万元。
检察机关指出,何某某并非实业公司员工,本无股份认购资格,其能获得入股机会,本质是实业公司对其职务帮助的“回报”。尽管何某某有实际出资,但双方事先约定固定收益率,且通过股权转债权等方式确保其出资无风险,这与正常市场投资风险共担、收益不确定的特点有本质区别,实质是权钱交易。2023年6月30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某犯受贿罪,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何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 张磊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