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走进酒吧点了一杯特调饮品
你永远不知道
这杯饮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
还可能掺着什么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刑罚并承担10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酒吧等休闲场所消费时,需警惕各类“新潮饮品”,拒绝有毒有害添加物,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受损。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某酒吧营销人员,其在营销期间,明知俗称“滴滴”的原液对人体有害,仍多次将其掺入饮品售卖给客人。截至案发,李某销售该“特制饮品”的金额达17415元。
经检测,“滴滴”原液含有“1,4-丁二醇”成分。该物质系化工原料,并非食品添加剂,作为“γ-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快速代谢为“γ-羟基丁酸”——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合成毒品,极易成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少量摄入可致兴奋、致幻,大量摄入会引发镇静、麻醉,过量摄入可导致急性中毒,滥用还会造成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昏迷、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侵犯众多公民身体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支付十倍民事赔偿金174150元(上缴国库);在市级主要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自爱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提高警惕,不饮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饮品,不轻易接受陌生人递来的饮料,不主动要求添加非食品类原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院同时警告不法分子,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借“新奇饮料”“助眠饮品”等幌子,在娱乐场所售卖有毒有害饮品,否则必将承担沉重法律代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
深圳曾发生一起
因误饮“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剧
年仅15岁的少女刘某甲
在酒吧过量摄入含该成分的饮品后
因γ-羟基丁酸中毒身亡
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约到龙岗区饮酒,由该酒吧营销人员郑某某负责订台,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约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滴滴水”与王某某等人一起饮用。期间,郑某某为留住客户及多购买酒水,叫来酒吧“维护女”即被害人刘某甲到SV55卡座与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饮用完毕后,王某某要求郑某某拿空扎壶到SV61卡座找被告罗某添加“滴滴”原液,郑某某来到SV61卡座将空扎壶交给罗某,罗某朝扎壶内喷了约30滴“滴滴”原液,后郑某某将装有“滴滴”原液的扎壶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两瓶绿茶饮料勾兑成一扎壶“滴滴水”,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玩骰子,期间被害人刘某甲摄入约两大杯“滴滴水”。凌晨4时30分许,被害人刘某甲离开SV55号台。2023年10月25日7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因过量饮用“滴滴水”身体出现异常,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因γ-羟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羟基丁酸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通过乙醇脱氢酶代谢,迅速转化成γ-羟基丁酸。γ-羟基丁酸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物,属于合成毒品。
案发后,罗某、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均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王某某一年十个月,梁某某一年,郑某某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7万元、3万元并获谅解;酒吧所属公司另赔偿123万元。
所谓的“滴滴原液”
不是普通饮品添加剂
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体
无论是饮酒参与者
还是提供者
一旦触碰
不仅可能背负刑事责任
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对消费者而言
酒吧里的“新潮饮品”暗藏致命风险
切勿因好奇或轻信而拿生命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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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讯员 张建国)、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