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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广州某区公安作出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载明:
行为人买卖、使用的所谓危险物质,因其中亚硝酸异丁酯成分含量未达70%,据此,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各位,这恐怕是全国少见的,以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此类明确表述的法律文书。
更耐人寻味的是,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正是郑律师于今年4月3日在广州开庭案件中的被告。
庭审中,该机关的诉讼代理人还明确表示,无需对rush成分含量进行鉴定,即可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危险物质。然而不到一个月,同一机关却以“含量不足”为由否定违法事实——前后立场之反转,已无需多言。
在收到这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郑律师已第一时间将该文书寄送至其目前代理的数起广州rush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处。与此同时,郑律师不免想起2025年12月31日广州法院作出的一份原告败诉判决,广州法院认为,“70%成分标准”不适用于治安管理领域。
⬆️广铁法院一审判决⬆️
然而,仅仅四个月后,广铁法院就惨遭广州公安背刺,前后对照,难免令人啼笑皆非。
这么看,当时的法院与其费尽心力去论证原告败诉,倒不如直接依法判决被告败诉来得干脆,至少,不至于在短短数月后就遭打脸。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全国多地执法机关在办理rush相关案件时,已经开始对所涉危险化学品成分进行浓度鉴定,这至少说明一件事:全国律师们围绕该问题的专业研究,并非无源之水,更不是所谓的“胡搅蛮缠”,而是有据可依、有法可依。
同时,也应向全国各地提起rush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致以真正的敬意。
正是你们的坚持、勇气与不退让,在个案之中一点点撬动既有认定,推动裁判尺度与执法逻辑的修正与重构。尤其是一审败诉仍坚持提起二审的当事人——你们以真实的、惨痛的代价参与书写规则,其意义早已超越个案输赢,正在法治运行的肌理中留下清晰而持久的刻度。
最后,仍有不少当事人在是否提起诉讼时,反复权衡“撤销处罚的概率”。
但在郑律师看来,这类案件的变化节奏,本身就说明问题——几乎每半年,认定标准就出现一次明显调整:2025年上半年,“无实物亦可处罚”;2025年下半年,“有实物仍需进行危化品成分鉴定”;到了2026年上半年,多省市已开始明确要求对rush所含危化品成分进行浓度鉴定,并逐步形成“低于70%,不予处罚”的执法倾向。
这是一类典型的“规则尚在形成中的新案件”。
在治安管理与行政诉讼领域,既缺乏成熟先例,也尚未形成稳定裁判路径。
因此,即便一审、二审未获支持,也不意味着终局,随着裁判尺度与执法标准的持续演进,未来亦可申请再审、提起抗诉,仍然存在改变的机会。
但前提只有一个——必须先走出诉讼这一步。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那么无论未来如何变化,都将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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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有相关需求的当事人,及时与郑律师联系,尽早获取应对策略,把握仍在变化中的窗口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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