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859.2克黄金被扣30年迎转机:盖州市公安局被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备受关注的“大连男子2859.2克黄金被扣押三十年”一事迎来转机。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了来自营口市公安局邮寄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指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情形。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扣押物品清单
辽宁省大连市居民潘永嘉反映,1996年5月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带走调查,其购买的2859.2克黄金制品(包括18K金项链、金坠等)被扣押,理由是涉嫌走私犯罪。此后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潘永嘉被取保候审。
多年来,潘永嘉多次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及黄金去向,均未获确切回复,也未收到任何案件终结或相关文书。
2026年1月6日,76岁的潘永嘉委托律师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1月8日,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申请已超过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潘永嘉不服,于2026年2月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记者了解到,潘永嘉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三项请求:请求撤销上述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局对其对潘永嘉所涉刑事案件作出终局处理决定;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潘永嘉的国家赔偿申请,并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书中指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依法尚未起算,并未超过请求时效。被扣押的2859.2克黄金及5万元保证金至今未返还,该行为对潘永嘉已构成持续侵权,持续性侵害行为不适用时效抗辩。
潘永嘉的家属表示诉求不变,要求返还黄金制品和5万元保证金,黄金扣押至今产生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收容11天,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4月30日,潘永嘉方收到营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查明:1996年5月6日,盖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将其携带的21包特征为黄色18K的金项链、金坠,共2859.2克予以扣押,并对其收容审查。同年5月17日,盖州市公安局解除对潘永嘉的收容审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收取保证金5万元整。依据盖州市公安局向本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至今诉讼程序尚未终结。
营口市公安局认为,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情形。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相关新闻
日前,经媒体报道登上热搜的“2859.2克黄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进展。据了解,1996年5月,辽宁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购买2859.2克黄金制品(18k金,黄金含量75%)后,被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扣押。4月26日,新京报记者从潘永嘉代理律师张铁雁处获悉,4月25日,盖州市公安局主动与他取得联系,询问潘永嘉的要求,双方已约定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张铁雁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对盖州市公安局表示,希望当事人能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公正赔偿。
1996年5月6日,潘永嘉购买了2859.2克黄金制品,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黄金制品被盖州市公安局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审查11天,家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
盖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扣押物品为黄色18k金项链、金坠,合计2859.2克,21包。潘永嘉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黄金价格低,潘永嘉买这些金首饰是想留些资产,“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盖州市公安局询问案件调查进展和被扣押黄金的下落,但都没有得到确切回复。至今,盖州市公安局未对潘永嘉作有罪认定、未处置扣押黄金、未返还保证金。
保证金收条 受访者供图
2026年1月,距离黄金被扣押已经过了30年,76岁的潘永嘉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被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请求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6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给营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中称,盖州市公安局违法扣押黄金制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应优先原物返还;若黄金制品已被处置,需按本决定作出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赔偿。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无合法依据占用5万元保证金,依法应予全额退还。
张铁雁表示,除了黄金制品和保证金,潘永嘉要求的赔偿还包括从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金问题,盖州市公安局还应为潘永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男子30年前被扣押2859克黄金申请退赔,辽宁营口警方:正研究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潘永嘉近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该局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潘永嘉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前,曾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其涉嫌的案件处理情况及索要黄金。潘永嘉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自称是其在2024年8月20日与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该局工作人员称,潘永嘉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经办人也已退休,经向该经办人电话核实,对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现在的状态。关于涉案黄金,该局亦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称,因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潘永嘉不服,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潘永嘉认为,盖州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局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亦未提供证据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潘永嘉,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其提出的返还黄金的请求,未超过时效,盖州警方应当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出,公安部曾于2021年对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马光辉黄金一案作出复议决定,详细分析阐述了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赔偿申请性质等问题,盖州警方应参照上述复议决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潘永嘉提出的赔偿申请。
4月24日,营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该局正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向复议申请人作出答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马光辉不服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公安部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该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认可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青海省公安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