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起,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开始对中国独立炼油厂密集开刀。山东寿光鲁清石化、山东金诚石化、河北鑫海化工、山东胜星化工——这四家主要分布在山东的民营炼厂,相继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理由一律相同:从伊朗进口原油,为伊朗政权的石油经济提供资金来源。
2026年4月24日,打击力度上升了一个台阶。OFAC宣布制裁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恒力不是普通的茶壶小厂——它是中国第二大独立炼厂,年炼油能力约两千万吨,母公司恒力石化在A股和港股两地上市,体量远超山东那批民营企业。
OFAC在声明中点名称其"是伊朗最大的原油买家之一,自至少2023年起持续接收受制裁影子船队的伊朗原油,购买总额达数十亿美元"。同日,OFAC还制裁了约四十家航运公司和船只,这些实体被认定为伊朗影子船队的组成部分。
至此,前后被列入SDN清单的中国炼厂已有五家。美国财政部长贝森特将这场行动命名为"经济怒火"(Economic Fury),并声称将对继续为伊朗活动提供支持的外国金融机构动用二级制裁。
五天后,2026年5月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茶壶"的处境
"茶壶"(Teapot)是业界对中国独立民营炼油厂的俗称,以区别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巨头。这类企业体量分散、利润薄、有时甚至负利润经营,近年来持续受到国内需求疲软的挤压。但它们在伊朗石油流向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伊朗出口石油中约九成流向中国,而茶壶炼厂承接了其中的大部分。
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其结构性原因。大型国有炼厂出于国际形象和合规顾虑,对伊朗原油保持距离;茶壶炼厂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直接敞口本来就小,没有太多可被威胁的东西,反而成为伊朗石油进入中国的主要通道。
OFAC将这批企业定性为"伊朗石油经济的生命线"。
SDN制裁的具体效力
被列入SDN清单,在法律层面触发三项自动后果。
其一,资产冻结。被制裁企业在美国境内持有的所有资产,或由美国人控制的资产,全部就地冻结。对于这五家国内炼厂而言,在美资产本就微乎其微,这一条款的直接杀伤力有限。
其二,交易禁止。所有"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在美注册实体,以及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外国分支机构——一律不得与被制裁方发生任何交易,涵盖结算、融资、服务提供等。这一条款的核心打击对象,并非企业本身,而是与其有往来的第三方。
其三,51%规则。被SDN实体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五成的子公司,自动视同受制裁,无需另行列名。这一规则意味着制裁可以顺着股权结构向下穿透,波及整个关联企业网络。
这三项条款叠加之后,对炼厂运营的实际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美元结算断路。 石油贸易历史上高度依赖美元结算。与美国银行体系有代理行关系的外资金融机构理论上不得为被制裁炼厂办理业务,否则自身将面临OFAC的处罚风险。部分有国际业务敞口的中资银行,在内部合规压力下也可能对相关企业进行风险管控。美元通道的收窄,会直接推高贸易成本,并迫使企业寻找替代结算体系。
航运与保险受阻。 国际石油贸易依赖保赔协会(P&I Club)提供的航运责任险。全球主要P&I Club总部在英国和挪威,受美英法律框架约束,不敢为运送受制裁方货物的船东承保。结果是,愿意为受制裁炼厂提供运输服务的船只,只能游离于主流保险和AIS追踪体系之外,也就是所谓的"影子船队"。影子船队的运营成本和安全风险均更高,相当于在原油采购价格之外,强制附加了一笔隐性罚款。
设备与技术采购收窄。 部分炼厂的设备和技术含有美国成分。SDN制裁意味着美国供应商不得向其供货,含有一定比例美国技术的第三国产品也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规则的约束。对于恒力这类规模更大、技术集成度更高的综合石化企业,这一层面的影响比纯民营茶壶厂更值得关注。
值得指出的是,OFAC制裁对这批企业的效力存在一个结构性天花板,这些企业在美国金融体系中的直接敞口本来就极为有限。
制裁的核心逻辑不是直接封锁被制裁企业,而是向其周边的第三方合规方施压,通过让外资银行、国际航运、外国供应商不敢与其往来,间接压缩企业的运营空间。
这是一种压力传导机制,而非正面封锁。贝森特多次放风"考虑对中国银行动用二级制裁",正是因为只要中资银行不服从,这套传导机制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阻断令的具体内容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的第21号公告,援引《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2021年1月生效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得出评估结论:美国对上述五家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进而发出禁令。
禁令的核心条款是三个"不得":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对这五家企业采取的SDN列名、资产冻结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自2021年《阻断办法》生效以来,首次将其从纸面规则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实施禁令。在此之前,《阻断办法》存在超过五年,从未被正式激活。
《阻断办法》的完整工具箱包括以下几项可操作机制。
其一,申报义务。在华经营的中外企业,如收到外国法律措施的影响或要求,须向商务部报告,不得擅自服从。这一条款理论上要求跨国机构在收到OFAC合规指令时通报中国当局。
其二,损害赔偿诉权。受制裁的中国企业,可就因他方遵守外国制裁而遭受的损失,在中国法院对该他方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这是阻断令最具操作性的执行工具,即五家炼厂现在拥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可以起诉那些因服从OFAC指令而拒绝与其往来的跨国银行或贸易商。
其三,行政豁免出口。企业如因客观情况确实难以不服从外国制裁,可向商务部申请豁免,由当局个案评估。这一条款防止规则走向极端僵化,也为需要维持国际合规形象的中资机构提供了有条件的弹性空间。
其四,行政处罚。对违反阻断令的主体——即在华境内服从了美国制裁的企业——商务部可给予警告和罚款。目前尚无公开案例显示该处罚被实际援引。
两套制度碰撞下的困境
阻断令的核心作用,是在在华经营的国际金融机构身上制造了一个无解的双重绑架。
以一家在华运营的外资银行为例。如果它服从OFAC制裁,拒绝为五家炼厂提供结算服务,它违反了中国商务部的阻断禁令,面临被商务部处罚以及被受损炼厂起诉索赔的风险。如果它遵从阻断令,继续为炼厂提供服务,它违反了OFAC规定,面临美国巨额罚款乃至被切断美元结算通道的风险。
两条路都是违法,没有合规出口。
从历史实践来看,夹在中美两套制度之间的跨国金融机构,通常优先服从美国制裁。毕竟美国制裁执法罚款的量级远高于中国现行行政处罚的预期量级;一旦失去在美国金融体系中的代理行通道,对任何有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都是结构性损伤,难以弥补。
中国的民事诉讼判决在美国及西方司法管辖区的可执行性又极为有限,即便在中国法院赢了官司,执行层面的空间也相当受限。
但阻断令的价值不仅仅在于逼迫跨国机构改变选择。它的更深层功能,是为东大提供了未来追偿和谈判的法律弹药,并向市场传递一个明确信号:东大不承认这些制裁的合法性,国内主体无需将其视为不可逾越的既成事实。
当下与此后
综合来看,这道阻断令最可能带来的结果,可以分三个层面来观察。
在国内层面,阻断令基本能达到预期效果。被制裁的五家炼厂,其人民币融资、国内银行服务、国内供应链和市场销售,将在阻断令的保护下基本不受干扰。国内主体有了服从中国法律的明确法律依据,不必再在模糊地带自行判断。
在跨境层面,制裁压力不会消失,只是形态发生变化。美元结算通道收窄、国际保险受限、影子船队运输成本上升,这些结构性压力仍然存在,只能通过替代渠道——人民币结算、非西方金融机构、影子航运网络——部分绕行,代价是效率下降和成本增加。
在制度层面,这是最值得长期关注的变量。《阻断办法》从2021年沉睡至今,中国首次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将其激活,意味着这一工具已经从备用状态切换为实战状态。此后,只要类似情形出现,它是否会被更频繁、更广泛地援引,将是观察中美制度性博弈走向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