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最后一周,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的判决不仅击碎了《投票权法案》的残余条款,更彻底堵死了未来任何新立法补救的后路。这不是渐进式削弱,而是一次制度性封门。

一锤定音:双重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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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投票权法案》的消亡并非单一事件。它是 attrition(渐进损耗)与 action(主动打击)的共同结果:国会僵化分裂无力捍卫、法律界对民权退让的容忍、社会沉溺于"民权运动已完成"的幻觉。

而保守派大法官的系列判决则是主动打击。上周的一起案件是其中最致命的一击。

直接后果已经明确:该判决将阻断几乎所有以公平选区划分保障少数族裔政治参与的联邦投票权诉讼。未来数个选区重划周期内,南方黑人选民代表权可能倒退至重建时期以来未见的水平。

但若仅将此视为对旧法的最后一击,便低估了它的野心。更深层的转变在于:判决同时关闭了未来国会以新立法应对选举种族歧视的可能性。

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的多数意见(获其余共和党任命大法官支持)对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作出了一种解释——该修正案本意是根除和预防选举不公,但阿利托的解释却实际上禁止国会补救判决本身所释放的不公。

这不仅是拆毁一项里程碑式法律,也不仅是最高法院与美国背离重建修正案所设想的多种族民主的又一步。该案的野心更为隐蔽:它通过将那些修正案转而用于削弱它们原本赋予国会的权力,完成了司法至上的巩固。

判决不只是 dismantle(拆解)一项法案;它 hollow out(掏空)了国会回应国家需求的能力。

两阶段拆解:2013与2021的铺垫

此案之前,《投票权法案》经历了两个阶段的瓦解。

第一阶段在2013年:五名共和党任命大法官废除了该法的一项核心条款——有选民歧视历史的司法管辖区在修改投票法前须获得司法部批准(preclearance)。

第二阶段在2021年:六名共和党任命大法官发明了一项新的法律标准,使得在联邦法院挑战繁重投票规则变得几乎不可能。

两项判决在法律上都存疑、在实践中影响深远,但至少留下了一个 escape valve(泄压阀)。立法者本可通过新法修订 Shelby County v. Holder 案中被掏空的预审批公式,或澄清 Brnovich v.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 案中被扭曲的第二条款标准。

《约翰·刘易斯投票权促进法案》正是为此而生——试图恢复预审批机制。该法案已在众议院通过,却在参议院因阻挠议事程序而搁浅。

上周判决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连这个泄压阀也焊死了。

宪法解释的翻转:第十五修正案成了枷锁

阿利托的多数意见核心在于对第十五修正案的重新解读。该修正案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立法"执行其条款,即禁止种族歧视的投票权。

但阿利托的解释将这一授权转化为限制:国会不能"过度"干预州选举管理,即使干预目的是纠正种族歧视。换句话说,修正案的执行条款被 reinterpret(重新解释)为对执行本身的约束。

这一逻辑的危险性在于其自我强化的闭环:法院认定某些歧视性做法合宪→国会被禁止立法禁止这些做法→歧视持续存在→法院再次认定现状合宪,因为国会未采取行动。

原文指出,这是"将那些修正案转而用于削弱它们原本赋予国会的权力"(turning those amendments against the congressional authority they were meant to confer)。

重建时期的修正案——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本意是在内战后将联邦权力注入各州,保护新获自由的奴隶的权利。上周的解读却将它们变成了联邦权力的天花板而非地板。

正方:司法克制与联邦主义

支持判决的一方会强调几个经典论点。

首先是联邦主义:选举传统上属于州权范畴,联邦过度干预侵蚀了州的自治空间。阿利托意见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是"联邦ism(联邦制)平衡"——即使面对种族歧视的指控,法院也应尊重州在选举设计中的首要角色。

其次是司法克制的悖论性主张:最高法院并非主动扩张权力,而是在限制国会越权。按照这一叙事,是1965年及之后的国会越过了宪法边界,而法院只是在纠正这一失衡。

但这一叙事忽略了关键的时间线:第十五修正案明确赋予国会执行权,而非法院。将"执行权"重新定义为"受法院审查的执行权",本身就是司法权力的扩张。

更根本的是,联邦主义论点在此语境下具有选择性。当涉及州选举管理时,法院强调州权;但当州试图扩大投票权时,同样的联邦主义关切往往消失不见。

历史回响:从重建到倒退

判决的历史重量需要放在更长的时间轴上理解。

1870年批准的第十五修正案,是共和党主导的国会为落实内战成果而推动的。它明确回应了南方州系统性剥夺黑人选民权利的做法。修正案的措辞——"国会应有权通过适当立法执行本条"——是有意设计的宽泛授权,以确保联邦权力能够应对各州的规避策略。

1965年的《投票权法案》正是这一授权的产物。它采用了预审批机制,要求有歧视历史的司法管辖区在修改选举规则前获得联邦批准。这一机制被最高法院多次认可为第十五修正案的合宪行使。

2013年的 Shelby County 案首次质疑这一机制,以"时代已变"为由废除了预审批公式。但该案至少保留了国会更新公式的可能性。

上周的判决则更进一步:它不仅维持 Shelby County 的结果,更从根本上重新定义了第十五修正案的边界。即使国会更新预审批公式,即使新公式精准针对当前的歧视模式,阿利托的意见也暗示这样的立法可能因"过度"干预州权而违宪。

这是从"时代已变"到"宪法已变"的跳跃——而后者是司法意见,而非宪法文本的变迁。

制度性后果:国会沦为旁观者

判决的最深远影响在于权力结构的重组。

在传统框架下,当最高法院限制某项联邦法律时,国会通常保留通过新立法回应的空间。这种"对话"虽不平等,但至少维持了立法分支的能动性。

上周的判决打破了这一惯例。它预先排除了国会回应的可能性——不是通过宣布某些具体条款违宪,而是通过重新定义宪法本身对国会权力的限制。

结果是双重锁定:司法分支既控制了当下(通过解释现有法律),又预设了未来(通过限制立法选项)。

对于依赖联邦保护的少数族裔选民而言,这意味着救济渠道的系统性关闭。州层面的歧视性做法——无论是选区划分中的种族稀释,还是投票站点的选择性关闭——将面临更少的联邦审查。

而对于更广泛的民主制度,这意味着一种不对称的联邦主义:州权在限制选民权利时得到强化,在扩大选民权利时却不受同等保护。

结语:没有终点的倒退

1965年《投票权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民主的一次扩展。它承认联邦权力在保护基本权利时的必要角色,即使这意味着 Override(覆盖)州的传统特权。

上周的判决逆转了这一承认。它将重建修正案从联邦权力的来源转化为联邦权力的限制,将国会的执行权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这不是法律的终结,而是法律形态的转变:从保护性立法到限制性解释,从扩张性民主到收缩性联邦主义。

而真正的代价将在未来的选举周期中显现——当新的选区地图被绘制,当投票规则被修改,当少数族裔的政治参与被系统性稀释时,法院的大门将对挑战者关闭,国会的手脚已被束缚。

制度性封门已经完成。剩下的只是后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