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我一直认为,残忍的行为往往需要残忍的心灵去适应。
托尔斯泰那句广为流传的话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这句话挪到善与恶身上,同样成立——所有的善良都基本相似,无非是不忍、是体恤、是看见另一条命也当一条命,而残忍却各自不同。
譬如这条:
“并非网传悬崖危险路段。”
这个表述试图减轻一点分量,可一只猴子在哪儿被推都是被推,那一瞬间它不知道脚下究竟是几十米还是几米,它只知道有一只手猛地伸过来,要把它从安身的地方掀出去。
最后该男子的处罚是,三年不准进峨眉山。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明白白写着,藏酋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伤害是有刑责的。
哪怕够不上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条款。
可一通报下来,就成了不文明行为,跟在景区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归到了同一个行为里。
对这个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他三年内换个景区接着玩。九寨沟、黄山、张家界,全国五A景区上百个,他哪里去不得?
真要细究,他甚至只是被剥夺了一项旅游选择权,这种处罚,对一个有正常生活的人来说,几乎构不成代价,代价小到这个程度,就不再是惩戒。
对他没有任何威胁的小生命,伸出了那只手,好像享受的不是结果,是过程中的支配感——我可以决定你下一秒还在不在这里。
人对这种支配感的迷恋,是文明社会的反制,代价不到位,迷恋就不会消退。
开车撞人没撞死,叫未遂,照样要担责,下毒没毒死,叫未遂,照样要追刑。
怎么轮到一只猴子,“没死”就成了减罪的理由?
在很多人内心深处,那只猴子的命,本来就不被算作一条命。
一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流露出对弱者的支配欲,就是如此处置!
他推的是一只猴子,但他能这么轻易地推下去,是因为在他眼里,那不是命,那是一个会动的东西,一个可以被自己处置的东西,一个让自己爽一下的道具。
这种享受支配的眼光一旦养成,我想就不会只停在猴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