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都市报
现在正是出游的好时节,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有不少人选择野外徒步,亲近大自然。近年来,随着户外徒步热度升高,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不过,在这类活动中,对带队出行的领队并没有强制资质要求,一些组织者甚至还会签订免责协议。然而户外徒步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出现意外,应该谁来承担责任?活动前签署的免责协议或作出的免责声明,真的能让组织者置身事外吗?先来看看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徒步游引发的伤亡案。
女孩徒步游中猝死
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活动帖对于目的地、行程、费用、报名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行程介绍部分载明“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报名参加了这个活动,转账支付了139元的报名费。徒步活动于当天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
当天天气炎热,中途女孩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便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三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在下午三点左右,女孩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该女孩失联,此时悲剧已经发生。
张女士的父母作为原告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对此,被告提出抗辩。首先被告认为,本次活动一个人只收了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达到了6130元,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 我们组织的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那么答辩人的相关的义务,我们认为不应该有过重的一个苛责。内容是户外徒步运动,不是旅游活动。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误,答辩人不应在该非营利性活动中承担责任。”
同时,被告指出,该旅行社在活动帖中写有“免责声明”,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安全第一,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应如实向组织者说明身体状况,如因参加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等字样。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被告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被告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同时指出,被告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被告旅行社直至活动6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表示, 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被告旅行社一方承担30%的责任。
山地徒步风险较高
参与前需要准备充分
法官表示,户外爱好者参与相关活动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不少户外活动领队也都表示,徒步活动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千万不能跟风出行。
除了徒步活动参与者自身要做好准备,组织方的专业程度也很重要。很多行业相关人员表示,目前组织相关徒步活动并没有强制的持证要求,但很多专业组织者会考取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不过大多时候,这类活动中领队的能力、经验和口碑更能赢得信任。但徒步活动的安全,却很难靠信任来保证。
法官建议,组织户外徒步的旅行社,一定要强化风险评估,将安全置于首位。对于线路的选择,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地勘察,不应为了追求新奇刺激而盲目选择“野路线”,一旦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
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其中也明确核心保护区内,除科研、应急等少数法定情形外,禁止人为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私自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徒步、露营、探险等行为均属违法。最后还要提醒您,户外徒步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每一位参与者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