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大假第二天,桂客留言以《追债反获刑,谁在“以刑化债”?》为题,转发了《红星新闻》对山东青岛李德青案件的报道。
桂客留言在“编者按”中指出,此类堪称“以刑化债”的典型案件。通过此案显示,涉企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仍举步维艰,蒙冤者被迫常年上访,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5.20”快到了,正值《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实施一周年,可能也因为此案实在太蹊跷,所以这篇文章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
在诸多纷至沓来的留言和评论中,既有大量支持、声援、鼓励的声音,也有不少提出质疑、批评、建议的观点。
有的认为,此案的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紧密相关,核心问题是涉案投标文件是否属于李德青伪造。因此,原判按“先刑后民”处理是正确的——要解决民事问题,首先就要处理刑事部分。
有的批评认为,“《追债反获刑,谁在“以刑化债”?》的标题,带风向的成分太过明显”。
由此看来,此文引发强烈反响,绝非仅仅事关李德青一个人的申诉维权,也不纯属是应当“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的程序问题:
如果李德青反映的“以刑化债”能够成立,那就涉及到民营企业家在民事诉讼中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大问题!
有理由相信,这个“以刑化债”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与党和国家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生根,密切相关!
“5.1”大假期间,桂客留言相继接到申诉人李德青提供的刑事申诉状和代理申诉律师提供的代理申诉意见。李德青说,刑事申诉状已由代理申诉律师于上个月,专程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提交。
李德青感叹道,以前他还年轻,都是一个人在申诉、在战斗,结果屡战屡败。现在,听了好心人的专业建议,决定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阶段,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最后一搏!”
李德青及其代理申诉律师提供的这些材料,反映了本案中存在的“六大疑点”:
为什么立案侦查会发生在追索货款的民事诉讼期间?
李德青被刑事立案侦查,发生于李德青向平度供电公司依法追索货款的民事案件、平度供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平度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未获取任何新的实质性证据,反而通过变更指控数额、追加指控内容等方式,强行拼凑“犯罪事实”。
此种“以拖代查”的操作,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达到定罪目的而拖延时间。显然,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立法本意。
为什么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会达成“内部共识”?
平度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直言:“案件经青岛政法委调度,青岛公检法已达成‘内部共识’。平度供电公司民事判决需支付的款项,将直接认定为刑事案中的‘国家损失’。后面可能变更罪名,倾向于认定‘诈骗罪’。同时,将展开对李德青‘虚开增值税发票’‘偷漏税罪’等核查工作。此外,作为侦查机关,肯定朝着李德青有罪的方向去查,不可能朝着无罪方向查。”
更为重要的是,就在侦查人员对李德青疲劳审讯、强势施压、逼迫接受平度供电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条件未果后,便先后以“逃税罪”“合同诈骗罪”对李德青立案侦查。
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两项罪名均未成立。
于是,最后只好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李德青立案侦查。
平度市公安局这种有罪推定、肆意追加新罪名的违法办案方式,系纯粹的为强行定罪加码。
为什么会出现三次延期、两次退侦、四次裁判?
如前所述,平度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曾三次延期、两次退侦,最终以原封不动的材料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历经原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共计四次裁判,核心定罪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瑕疵明显、链条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核心指控证据——“伪造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既无李德青企业公章,也无骑缝章,与实际投标文件完全不符(未盖章将被视为废标),且该证据系来源于所谓的“受害人”平度供电公司。
更加令人存疑的是,原一审承办法官在庭前会议时,居然扮演起“调解员”的角色,要求李德青接受平度供电公司提出的“和解条件”,高度疑似“未审先定”。
为什么出现证人集体串供、统一虚假口径的异常情况?
李德青提供的录音证实:平度供电公司原经理侯文焕、原副经理梁云伟等管理层,为逃避支付李德青货款,多次组织胁迫本案其余三名被告人郭旭波、戈升友、王钦永等职工统一虚假口径、编写虚假证明材料、模拟庭审应对话术。
李德青说,录音证据是王钦永为“自保”而备份下来的,但随着本案的走向越来越违法化,王钦永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在本案原刑事二审前将其提供给了李德青,用以证明平度供电公司相关领导是如何栽赃陷害李德青的。
为什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会一变再变?
李德青说,为达到“以刑化债”的目的,使合同无效,起初检察院提起的核心公诉罪名是“合同诈骗罪”。然而,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甚至企图将平度供电公司伪造的《礼品登记表》提交法庭,用以指控李德青行贿。但出乎意料的是,被李德青的辩护律师当庭揭穿。真相大白后,公诉人被迫撤回此项公诉。
为什么律师申请阅卷会被法院以“涉密”为由断然拒绝?
代理申诉律师接受李德青委托后,前往山东三级法院调取案卷材料。
平度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在请示领导后,明确告知律师山东高院有文件指示禁止复制,但又拒绝出示有关文件。
青岛中院直截了当地以“此案涉密”为由拒绝查阅。
山东高院则是直接答复:驳回申诉的材料“没有存档”。
其中尤其诡异的是,代理申诉律师在青岛两级法院依法申请查阅案卷时,均被异口同声告知:“必须经原审承办法官同意”。
但是,经了解,原两审法院四次审理的合议庭法官要么离职、要么退休、要么去世,唯一还在职的青岛中院赵彩霞法官居然声称,她这个审判长“只是挂名,不清楚案情!”
李德青清楚地记得,她可是在本案中先后两次担任二审审判长的员额法官!怎么还不清楚案情呢?!
由此可见,尽管此事在山东早已“结案”。但是,对于李德青来讲,却并没有“服判息诉”。
从程序上讲,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刑事申诉次数。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历经数次、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只会象征性地立个“信访号”,并最终只通过短信或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回复“驳回申诉,请服判息诉”。
令李德青实在想不通的是,本案中并无任何国家利益损失,平度供电公司不仅未支付分文货款,还反过来起诉确认经公开招投标达成的合同无效。
同时,公安机关在民事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却以刑事手段立案侦查,属于典型的“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还违反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刑法谦抑性原则。
2021年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将赵某利诈骗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什么指导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周加海郑重表示:“要严格区分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在经济活动中,即便双方存在重大利益诉争,甚至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
的确,从随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新闻发布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显示,充分体现并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2025年11月5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不到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改判无罪、1个民事再审改判案例。这对民营企业家重拾信心、稳定决心来说,看起来感觉只是杯水车薪。但是,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026年3月24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并提出要求,全国法院要巩固深化近年来院庭长包案化解涉诉信访。同时,向全国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包案办理“首次涉诉信访事项”工作机制的庄严承诺。李德青说,看到了这个消息,就如同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十年过去了,李德青早已刑满释放了。但是,作为一位民营企业家,李德青仍在锲而不舍地据理力争,仍在坚持不懈地依法申诉。他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更加坚信党中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够实现。
桂客留言认为,此类刑事申诉,无论是向法院还是向检察院申诉,无论是向地方还是向中央司法机关申诉,都注定举步维艰。但还是衷心希望李德青这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能够得到甄别平反,更期待最终能够入选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桂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