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给我发来一篇文章,该文章称,在5月8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与加拿大总理卡尼的会面,违反了1799年的《洛根法》。读者希望我能写一篇文章,讲讲这件事。
我又在网络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许多美国的博主,也发文指控奥巴马违反《洛根法》,称其应该被送进监狱。
《洛根法》的来历、内容是什么呢?
1798年,美国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间爆发了低烈度的海上战争,当时没有联邦职务的乔治·洛根前往巴黎,试图与巴黎方面谈判。当洛根归国后,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便制定了《洛根法》,该法律规定,个人未经授权,而与同美国存在争端的国家进行谈判,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
不过,该法自1799年1月30日生效后,还从未将任何一个人送进过监狱。在该法律下被起诉的人也只有两人,都是19世纪的事情了,这两人后来也没有被陪审团定罪。
下图是该法的全部内容,很简短。
大意是:任何美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在未经联邦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外国政府进行交往,意图影响该外国政府的措施,且这些措施涉及美国与该外国之间的争端或争议,或旨在破坏美国的措施的,处以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本条规定不限制公民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外国政府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救济因该外国政府、其代理人或臣民所遭受的损害的权利。
奥巴马与卡尼会面,并非是谈判,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奥巴马试图劝说加拿大政府对美国采取敌对行动。
卸任总统与外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面,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川普在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1月胜选之间,也经常与外国政要见面或通话,包括时任波兰总统杜达、时任匈牙利总理欧尔班、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沙特王储兼首相萨勒曼等。
当时川普并未获得联邦政府授权,且在与外国元首与首脑的会面中抨击拜登政府的外交举措,但是他违反了《洛根法》了吗?当然没有。
由于《洛根法》自1799年1月底生效后,还从未对任何人进行过成功的定罪,所以,该法律也还没有接受过联邦司法系统的违宪审查。不过,在1964年,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曾在一个案子的附带意见中,对该法的合宪性提出过怀疑,认为其措辞过于模糊。
《洛根法》本身非常简短,缺乏细节,内容宽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其内容,可能会与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存在冲突,尤其是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
其实就连川普本人,也没有说奥巴马违反了《洛根法》。假如奥巴马真违反了《洛根法》这部联邦法律,那么联邦司法部是可以调查他的。到目前为止,联邦司法部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