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让人挺唏嘘的。云南昌宁一个20岁的小伙,出差期间凌晨3点不睡觉,点了份炸鸡跟同事一起吃,吃完各自回房休息。第二天一早,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他倒在房间门口,身体已经僵硬了。医护人员赶到确认,人没了。事后,家属把公司和酒店全告了,索赔70多万。法院怎么判的?咱们从头捋一捋。

一、凌晨3点炸鸡,小伙猝死酒店门口

事情发生在云南昌宁。20岁的杨某,去年3月份入职了一家舞台搭建公司。4月份就被派到勐海、临沧等地出差。他的活儿不算重,主要是搭搭舞台、调调灯光音响。

4月14日晚上7点多,杨某开始干活,一直忙到晚上10点半收工,满打满算也就3个多小时。回到酒店后,他没急着睡觉,而是玩手机一直玩到凌晨3点多。肚子饿了,就点了份炸鸡外卖,跟同事一起吃。吃完后,两人各自回房休息。

第二天早上6点多,酒店工作人员巡楼时,发现杨某倒在自己房间门口,门也没关,人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工作人员吓得赶紧报警,又叫了救护车。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杨某已经死亡多时,初步判断可能是猝死。后来尸检排除了他杀,更倾向于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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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被拒,家属把公司和酒店告上法院

公司领导得知消息后,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还给了家属3.7万元的丧葬费。但人社部门最终没有认定工伤。

为什么?咱们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怎么说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注意关键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人社部门认为,杨某晚上10点半就结束了工作,回到酒店休息,已经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家属不服,把人社部门告了,但法院也没支持。

工伤这条路走不通,家属转头把公司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多万元。

公司这边辩称:杨某每天工作就3个多小时,活儿也不重,不存在熬夜加班。他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引起的,人社局都没认定工伤,公司自然不用赔。

酒店这边辩称:工作人员会定时巡楼,但不是24小时不停巡逻。杨某凌晨3点吃炸鸡的时候,工作人员正好巡逻经过,当时他还好好的。早上6点发现他倒在门口后,酒店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所以也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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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公司和酒店无过错,但公平原则下公司再补2.2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关键看两点:一是公司有没有过错,二是酒店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先说公司。杨某的死亡是意外猝死,和自己的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没有安排他超时加班,也没有证据证明工作强度导致他发病。既然工伤认定都不成立,公司自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说酒店。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而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从法律实践来看,主要体现在:是否及时发现异常、是否及时救助、是否及时报警叫救护车。

杨某凌晨3点还好好的,凌晨6点被发现倒在门口,中间隔了3个小时。酒店人手有限,不可能24小时不停巡逻,这个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刻报警叫救护车,已经尽到了义务。所以酒店也没有过错,不担责。

但是,法院也考虑到了一个现实问题:杨某是在出差期间死亡的,人没了,家属确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根据《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虽然公司和酒店没有过错,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杨某的劳动中获得了利益,适当补偿家属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公司应当补偿杨某家属6万元,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3.7万元丧葬费,再另行支付2.2万余元。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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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出来,不少人觉得既在情理之中,又有点意难平。情理之中的是,法律确实不能硬让没过错的公司背锅;意难平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没了,最后只拿到了不到6万块的补偿(含丧葬费)。

有人可能会问:那如果杨某当时是在干活的时候突然倒下,是不是就能认定工伤了?答案是:很有可能。但现实没有如果。

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工作再忙,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尤其是本身有基础疾病的人。同时,出差期间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家属维权也要搞清楚法律边界——工伤有工伤的认定标准,不是所有“人没了”都能算工伤。

你觉得法院判公司补偿6万,合理吗?如果你是家属,会接受这个结果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信源:根据云南昌宁法院相关案件判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