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着死亡证明和司法鉴定书,却无法证明我爸在医院死亡。”
湖北居民姚高华称,2023年3月,其61岁的父亲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治疗胃癌期间去世,他认为住院病历真实性及诊疗过程存疑,与医院发生纠纷。
后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父电子病历存在不完整,病历集中修改、超时限修改等情形。2025年,湖北孝感市卫健委认定相关医护人员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姚父系“回家去世”,管床医师“违规”为家属开具死亡证明。
姚世柱生前在接受治疗 受访者供图
尽管相关人员被问责,但姚高华不认同其父“回家去世”等多个调查结论,起诉了孝感市卫健委,请求撤销相关认定。
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姚高华的诉请,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病危通知单在患者出院3天后创建”
姚高华介绍,2022年1月,其父亲姚世柱感到胃痛,数月后在武汉同济医院确诊胃癌。2023年3月6日,姚世柱因“胃恶性肿瘤”到孝感市中心医院肿瘤1科住院治疗,当月14日死亡。
“在结算费用时,我们发现,大量住院医嘱、护理记录与我父亲的实际诊疗过程无法对上号。”姚高华说,“由此,我们也对父亲住院病历的真实性、诊疗过程以及死因产生疑问。”自2023年4月起,他多次向孝感市卫健委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医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姚高华起诉了孝感市中心医院,后因故撤回起诉。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医院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电子病历进行了鉴定。
鄂诚实鉴2024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受访者供图
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2024年5月出具的鄂诚实鉴2024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分析,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医院就诊期间的电子病历数据存在如下情况:抢救记录在病程时间之后8天进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6次;出院记录在出院后63天进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3次;病危通知单是在患者出院3天后创建,出院后12天进行最后的修改等。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医院诊疗过程中电子病历(数据)存在不完整,病历集中修改、超时限修改,数据形成过程时间异常,医嘱、体温前后台数据不一致的情形。综合多角度客观分析后认定,电子病历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2024年7月,姚高华提交《关于孝感市中心医院医生、护士、行政职员涉嫌违法事项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当年8月23日,孝感市卫健委就此事立案。
孝感市卫健委2024年11月1日对涉事管床医师李某某的电话询问笔录显示,询问人员问:“经湖北诚实计算机鉴定姚世柱的电子病历,其中有修改的痕迹,请问您是否修改过姚世柱的电子病历?”李某某答:“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没有改。”
医院相关人员被问责
2025年3月2日,孝感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姚高华通报了此事的调查及问责情况。
关于诊疗行为:肿瘤1科护士喻某存在录入《住院患者病情评估表》错误问题;李某某存在未按规定取消消化内科和综合ICU会诊申请等问题,存在违规补记“腹穿记录”行为。关于电子病历:李某某存在超时补录主任和主治医师查房记录、使用其他医师工号修改出院记录、违规修改抢救记录等行为;肿瘤1科存在超时限归档患者纸质病历的问题。
此外,李某某存在违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行为,医院存在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的问题。
《答复书》称,“排除相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患者电子病历情形,查实医院肿瘤1科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存患者病历情形,李某某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电子病历的违规行为,但相关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2025年2月,孝感市卫健委先后对医院和李某某作出警告、罚款2.1万元,警告、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医院依规对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当年3月,医院给予肿瘤1科主任瞿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主任职务。
姚高华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他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纸质病历等证据,涉事医护人员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而非被卫健委认定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的轻微违规;卫健委未正确适用法律,处罚畸轻。
2025年10月,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书》中“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存患者病历的行为”等答复内容,撤销《答复书》中“相关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等答复内容。
对于相关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相关鉴定机构未对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直接认定相关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不足。”
《死亡证明》被认定“违规开具”
姚高华称,他最初看到《答复书》中“李某某存在违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行为”这一内容时,感到困惑:“人在医院死亡,开具死亡证明也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具体是哪里违规?”
“父亲去世后,我们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死因有异议,与医生发生争吵。去世当天,医院并没有开具死亡证明等材料,我们先把遗体运回随州老家,办理了后事。”姚高华说,2023年4月17日,他们找医院补开了死亡证明。
李某某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受访者供图
姚高华提供给记者的编号为SYSY20230417002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姚世柱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11时20分47秒,死亡地点为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原因为“腹腔转移恶性肿瘤”。这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盖有孝感市中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医师为李某某。
2025年5月8日,孝感市卫健委作出的另一份《行政履职答复书》对“违规开具《死亡证明》”做了更为具体的描述:“患者姚世柱回家去世的一个月后,医师李某某为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属于违规行为。”
孝感市卫健委《行政履职答复书》 受访者供图
2025年9月,姚高华拨打12345热线投诉称,“我不理解‘违规开具’是指30日后给我父亲开具死亡证明不合理,还是不认可该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希望孝感市中心医院就此事做出合理的解释,并给予书面答复。
姚高华对记者表示,“维权的前两年,包括此前民事诉讼鉴定质证期间,院方并未否认我父亲在医院死亡的情况,也未否认《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23)鄂0902民初3162号案件《鉴定质证笔录》显示,2023年7月24日,原告姚高华等人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据六)等6份证据,申请对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与姚世柱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进行鉴定。审判员询问被告对上述鉴定材料有无异议,被告答复:对证据六无异议。
死亡地点存争议
2025年10月20日,孝感市中心医院作出《复函》称,经查阅患者院前急救及转运相关文书、收费记录等资料,确认姚世柱未在该院院内死亡。
《复函》称:“2023年4月10日,您方到我院申请为姚世柱补开死亡证明。但是姚世柱在家中去世,不符合我院开具死亡证明的条件,因此管床医师当场拒绝补开申请。后您方家属找到科主任瞿某某请求通融。瞿某某未严格执行国家及医院关于死亡证明开具的规范要求,违规指令管床医师开具了死亡证明。”
另一份署名“孙某”、无落款日期的手写材料称,其系当时值班护送患者的人员,“患者当时病情危重,有生命体征。家属同意相关内容并签字后,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转运。”
关于父亲“在家中去世”的说法,姚高华无法接受,“我父亲死亡当天,多位亲属、医护人员、父亲单位领导,均现场见证了他在医院病房死亡。”
相关文件显示,李某某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6月从孝感市中心医院辞职。截至发稿时,记者暂未能联系上李某某。
一份盖有“曾都区府河镇神龙寨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的《证明》称,“兹有我村已死亡人员姚世柱,其家属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11点多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打电话告知本村丧事操办人员,姚世柱已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死亡,让丧事操办人员在随州老家购买棺椁。”
村委会证明 受访者供图
5月14日,神龙寨村村支书余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上述《证明》由他经手出具。“当天上午11点多,姚高华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在孝感的医院死亡,询问能否(将遗体)拖回来,我说可以,他们下午一两点到老家。”
姚高华称,由于死亡证明的合法性被否定,他至今还未能给父亲办理销户。
起诉卫健委:《死亡证明》被法院采信
姚高华介绍,此前,他针对孝感市卫健委2025年先后出具的三份《行政履职答复书》,分别提起了三起行政诉讼。其中两起案件一审败诉,另一起尚未宣判。
2025年9月,姚高华向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孝感市卫健委,请求撤销被告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判令被告对他举报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姚高华诉称,被告关于《死亡证明》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电子病历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出院状态为死亡,而被告却称“患者回家去世”;司法鉴定报告明确载明电子病历的修改痕迹,可证明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被告却否定鉴定结论,涉嫌滥用职权。
《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入院信息表.csv”与“住院病案首页”纸质病历复印件对比表 受访者供图
鄂诚实鉴2024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将“入院信息表.csv”与“住院病案首页”纸质病历复印件进行比对,存在多处不同:前者载明的出院情况为“死亡”,后者载明的出院情况为“其他”。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鄂诚实鉴
2024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死亡证明》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在患者去世后及时、合规出具。
针对争议性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有质证笔录佐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案件鉴定质证笔录,前后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村委会证明没有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院前急救及转运同意书》、随车人员口供,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在其父去世后多次投诉、举报孝感市中心医院及其医护人员隐匿、伪造病历,被告受理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多次进行答复,且在核实相关违规行为后,对该院及管床医师均作出行政处罚,并责成该院依规对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被告基于调查核实的情况,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答复书》对原告投诉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已履行了其相关法定职责。
今年3月11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90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月20日,姚高华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对被上诉人履职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调查违法以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未予审查认定,其认为裁判结果与在案证据、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予撤销。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