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青岛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1人被终生禁驾。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2025年7月9日23时40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持D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正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桥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缑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周某从现场逃逸。2025年7月10日11时10分许周某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阳区大队投案。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周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6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2种情形将面临终生禁驾:
1.酒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青岛市终生禁驾人员信息
●据青岛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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