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个别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