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当“监委”公职身份成为免罪金牌,我们面对的将是什么?
一起发生在青海的公职人员冒名辱骂案,情节虽并不复杂,但足够离谱。
据《新黄河》报道,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监察委某专案组工作人员宋某祺,冒用专案组副组长名义,通过私信向被调查者家属龙某发送包含“慰安妇”等恶毒词汇的辱骂信息,并威胁在押人员人身安全。
龙某报案后,当地警方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发现该名监委工作人员用他人手机号注册多个微信、快手小号,确认了此辱骂威胁的行为属实。
遗憾的是,虽然当地警方查实,但迫于上方压力终止了此案。而当地监委也仅仅对这名工作人员批评教育了事。截至目前,这名监委工作人员仍拒绝道歉。
然而,当受害者向当地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时,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全部侵权事实,并认定该名监委工作人员的辱骂行为违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却以辱骂行为具有“私密性”、未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这个事儿很离谱,这个判决结果更离谱。
公职人员的“免罪金牌”让人不寒而栗。
一名监察委工作人员,冒用专案组副组长名义,用“慰安妇”等恶毒词汇辱骂在押人员家属,还公然威胁“收拾”被调查者。警方查实了,自己也承认了,证据确凿。然后呢?批评教育,拒绝道歉,法院居然认为不构成侵权?
这简直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现代翻版。
公职身份成了“护身符”,法律面前真有“特权通道”?
宋某祺,刚察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领导身份,以办案组名义对普通公民实施辱骂、恐吓。这不是普通网友吵架,这是公权力被私人滥用的典型样本
警方调查一个多月,锁定了人,拿到了证据。结果当地“相关方面”一介入,警方就“终止”了。派出所所长说得含蓄——“公然辱骂没构成行政处罚或犯罪并不代表民事上不能告他”。
但最终,告的结果是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诉求。
也就是说,一个公职人员躲在私信里骂人,只要没让更多人看见,就可以全身而退?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
如果是普通百姓辱骂公职人员呢?
我国民法典保护的不仅仅是“外在名誉”(社会评价),还包括“人格尊严”这一基础性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列举了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同时强调自然人还享有“人格尊严”——这是一切人格权的母权利。
一个人在私密空间内被他人用“慰安妇”这样的词汇进行人身攻击,其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了侵害?答案不言自明。如果因为“没人听见”就不构成侵权,那等于变相承认:只要骂得“隐蔽”,就可以肆意践踏他人尊严。这显然与民法典强化人格权保护的基本方向背道而驰。
最让人愤怒,也最让人寒心的,正是这样的处理结果。
刚察县纪委监委说:按内部流程进行了“批评教育”。
批评教育。
这个词放在这里,显得如此荒谬。一个手握公权力的人,用最恶毒的方式践踏一个普通公民的人格尊严,用办案身份威胁在押人员人身安全,最后只需要“批评教育”?
换成普通人呢?辱骂他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冒用国家机关人员名义,可能构成招摇撞骗;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可一旦穿上公职人员的“马甲”,一切都变成了“内部处理”、“批评教育”、“下不为例”。
这哪里是纪律处分?这分明是变相的纵容和保护
“内部消化”式的处理,伤的是整个系统的公信力。
当地监委相关负责人几次三番打电话、当面道歉,态度似乎“诚恳”。但问题的核心从来不是一句“对不起”能解决的——一个以监督他人为己任的部门,连自己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只能“批评教育”,还有什么底气去监督别人?
当事人宋某祺拒不到庭、拒绝道歉,至今没有任何正式的党纪或行政处分。这不是个人的“顽固”,而是他背后有一套逻辑在支撑:反正不会真把我怎么样。
这套逻辑,就是公职人员违法的“免责幻想”。
它告诉每一个公职人员:只要你是“自己人”,哪怕违法了,也就是口头批评教育代价。它告诉每一个普通公民:就算被公职人员欺负了,你也告不赢,人家有“组织”兜底。
龙某上诉了,但二审能不能翻盘已经不是最重要的,当然,大概率是翻盘无望的。重要的是,这件事必须撕开一个口子——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再用“批评教育”四个字糊弄过去。
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言行本身就承载着更高的公众期待和更严格的职业规范。宋某祺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网络骂战,而是利用职务身份实施恐吓。冒用领导名义、以办案组身份相威胁、扬言“收拾”在押人员——这些情节已经超出了“个人道德问题”的范畴,其直接关系到公权力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如果连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违法了都能“内部消化”,那这句口号就成了最大的笑话。
要么,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公职人员违法从重处理。
要么,我们就承认:在某些地方、某些人面前,法律是有“弹性”的。
后一种选择,谁能承受?
批评教育不是公职人员的“免死金牌”。如果这次只是批评教育,下一次,被辱骂、被威胁的可能就是你、我,任何一个没有“身份”庇护的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