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历经七年诉讼、两次改判,一场围绕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的巨额“阴阳担保合同”案,重庆市巴南区法院认定该行欺诈客户,判决其赔偿3400余万元。

2015年初,工行南坪支行副行长钟丰文多次上门游说,并承诺由该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骗取江苏无锡籍商人许才兴以自己和侄儿蒋世伟名义向商人毛良模实际控制的重庆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后称“绿满家实业”)发放7000万元委贷;另由钟丰文以工行南坪支行名义担保,蒋世伟又出借1195万元给对方。

2017年借款逾期后,银行爆出“阴阳担保合同”。

许才兴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副行长钟丰文亲口承认了制造“阴阳合同”一事,行长曹涌涛多次称自己要“倒霉”“坐牢”“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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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某网点。巫英蛟 摄

许才兴、蒋世伟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该行赔偿逾亿元的损失。历经三四年审理,最终竟完全驳回许才兴、蒋世伟的诉请,认定工行无责任。后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原判有错,发回重审,并指定巴南区法院审理。2026年3月,巴南区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认定钟丰文偷换合同页制造虚假担保,构成侵权,工行南坪支行承担表见代理责任,判令工行及钟丰文共计赔偿约3763万元损失。

许才兴、蒋世伟认为,工行南坪支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已进入新的二审。

01

违规操作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笔者曾先后数次披露这宗牵涉工行重庆南坪支行的巨额侵权纠纷案。

许才兴坦陈,自己之所以愿意将8195万元出借给绿满家实业,并非因为了解借款人,而是因为工行南坪支行明确承诺由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中白纸黑字载明了保证担保条款。

“我只认银行!它提供的担保就是最安全的保障。”

然而,随着借款陆续逾期,荒诞的事情逐渐浮出水面。

许才兴手中保存的6份《委托贷款合同》均明确载明:工行南坪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工行一方却彻底否认担保事实,并拿出另一无担保条款的合同版本,甚至一度在法庭上称担保条款系许才兴自己伪造。

事件扑朔迷离吗?并不,答案其实很明确。

在2020年4月双方交涉的录音中,副行长钟丰文多次承认“阴阳合同”,且相关操作事先经过了时任行长同意;而行长曹涌涛本人也反复提及自己要“倒霉”“坐牢”“抓人”“死路一条”等忌讳之词。

许才兴一方称,事后才知,在上述委托贷款发生之前,毛良模及其实控企业实际上早已深陷债务危机,并欠工行南坪支行超过2.5亿元巨额贷款。工行方面明知借款方资不抵债,却刻意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及资金用途,甚至利用骗取的许才兴、蒋世伟资金偿还毛良模实控企业欠该行的贷款利息,为该行的不良贷款“填坑”。

借款逾期后,许才兴、蒋世伟多次给工行南坪支行发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工行未提出任何异议,甚至表示“同意”,且一直诓骗、劝阻许才兴不要起诉。

2023年底,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许才兴、蒋世伟的全部诉请。该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行方面更换合同页,“阴阳合同”事实不能成立,钟丰文的个人行为亦不能代表工行南坪支行。

这一判决遭致原告强烈反对。

许才兴、蒋世伟认为,在录音、合同原件、函件等大量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完全否定工行方面责任,严重背离事实与常理。

“南岸区法院强行判决工行南坪支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导致本人一生艰苦奋斗的成果付之东流!”许才兴气愤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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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法院(资料图)。巫英蛟 摄

2024年6月17日,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一审判决对于工行南坪支行、钟丰文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随后,南岸区法院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五中院指定管辖。

02

重一审逆转:工行被判赔3400万

2024年9月2日,巴南区法院被指定对该案进行重一审。2026年3月31日,该院作出判决。这一次,工行的责任不再被完全回避。

重一审判决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工行南坪支行时任副行长钟丰文,通过更换合同中含有“银行连带责任担保”内容的页面,制造银行提供担保的假象,进而诱导许才兴出借巨额资金。

法院在判决中详细梳理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合同骑缝章不完整、部分合同打印痕迹异常、银行留存合同与许才兴持有合同内容明显不一致,以及钟丰文在录音中反复提及“抽了一张”“盖了以后换的内容”等表述。据此认定:钟丰文更换担保条款页,具有“高度概然性”。

与此同时,法院还特别指出,根据金融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工行南坪支行对此理应明知。在此背景下,钟丰文仍以虚假担保条款获取许才兴信任,其行为具有明显欺诈性质,依法构成侵权。

不过,在责任承担上,重一审判决采取了一种相对折中的认定路径。

法院认为,钟丰文时任分管贷款的副行长,虽然违反内部规定、超越职权,但许才兴最终取得了盖有银行印章的合同,许才兴有充分理由相信钟丰文代表银行履职。基于此,钟丰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工行南坪支行承担,而钟丰文本人不再另行承担委托贷款部分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又认定许才兴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指出,许才兴长期从事资金出借业务,应当知晓银行原则上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且在绿满家实业已经出现逾期风险后,其仍持续追加放款,未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因此,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在赔偿范围上,法院同样进行了明显限缩。判决书认为,未偿还借款所产生的后续利息,本质上属于商业收益及预期利益,而绿满家实业破产导致的利息损失,本身属于出借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全部转嫁给侵权人。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尚未收回的本金,而不包括后续利息。

最终,法院确认:许才兴尚未收回的4笔委托贷款本金共计3890万余元,工行南坪支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945万余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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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世伟案采取相同的裁判逻辑,同样认定工行南坪支行承担3000万元委托贷款本金50%的赔偿责任。

对于蒋世伟另外八张借据所涉及的1060万元借款,法院则作出了不同认定。判决指出,虽然这些借条上有钟丰文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并未加盖工行南坪支行公章。作为长期资金出借人,蒋世伟理应知道:银行提供担保通常必须加盖正式公章,仅凭副行长个人签字,不足以让其善意相信银行已正式提供担保。因此,该部分借款对应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钟丰文个人行为,不构成对工行南坪支行的“表见代理”,相关责任由钟丰文个人承担。

重一审判决称,蒋世伟在此前委托贷款已经出现逾期风险的情况下,仍继续放款,且在借据未加盖银行公章的情况下,轻信钟丰文个人签字即可代表银行,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钟丰文对1060万元本金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18万元,其余损失由蒋世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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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两案判决结果,工行南坪支行及钟丰文最终被判向许才兴、蒋世伟二人赔偿共计约3763万元。

03

对重一审判决仍不服,受害人再度上诉

巴南区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后,许才兴、蒋世伟再度上诉。

《上诉状》认为,该判决虽认定银行有责任,但明显“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在关键事实的认定上存在根本错误、责任划分上主次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将工行本应承担的重大侵权责任化解为一个似是而非的较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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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资料图)。巫英蛟 摄

首先,重一审判决故意遗漏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导致工行南坪支行向许才兴、蒋世伟做出过担保意思表示的关键事实被掩盖。

工行代理人曾在南岸区法院《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银行留存的第二笔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件中“确有担保条款的记载”。但在后续审理中,工行新的代理人却又称找不到该合同原件。

许才兴认为,这种欲盖弥彰的陈述,恰恰说明工行承认了合同中存在担保条款,而一审法院不仅未对此作出充分评价,反而推定工行并无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

第二,重一审判决将本案的侵权行为限缩为“偷换合同页”一个环节,故意遗漏大量的其他侵权事实。

许才兴称,该行不仅涉嫌制造“阴阳合同”,还存在违规介绍委贷业务、恶意隐瞒借款人绿满家实业及实控人毛良模巨大债务风险及资金真实用途,以及放弃通知、监管、协助催收义务等侵权行为。

“重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实际上是在对侵权行为进行‘技术性瘦身’。”

第三,重一审判决将工行南坪支行的直接侵权责任偷换为管理责任,技术性的为工行开脱责任、大事化小创建底层逻辑。

许才兴尤其强调,本案绝非钟丰文个人行为,而是工行南坪支行集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理由包括:许才兴、蒋世伟曾多次向该行发函,要求工行承担担保责任,钟丰文及李扬均予以签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李扬曾在函件上签署“收到 同意”;钟丰文在录音中明确表示,“阴阳合同”事先经过行长同意;行长曹涌涛也在录音中多次提及自己“倒霉”“坐牢”“抓人”“死路一条”;此外,合同的签署、盖章、返还流程,也并非钟丰文一人能够独立完成;且钟丰文自述工行之所以为毛良模搞钱是因为借款人绿满家实业曾为工行南坪支行“消化”6000万不良贷款。

据此,制造“阴阳合同”不可能只是钟丰文个人的冒险行为,而是该行上下参与、共同实施的集体行为。重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过失性的管理失责,本质上是在为银行开脱责任。

第四,重一审判决将赔偿责任范围限缩为“委贷”本金,将利息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再一次为工行的侵权责任技术性“瘦身”。

许才兴认为,工行明知合同约定年息20%,能够预见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本金及利息均无法收回,因此利息损失亦应纳入赔偿范围。即便法院不支持合同约定利息,至少也应按照法定利息标准LPR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第五,重一审判决将赔偿责任限缩为“委贷”本金的50%,将工行南坪支行故意、恶意的侵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等同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许才兴认为,重一审判决一方面有意淡化工行故意、恶意的侵权行为,将直接侵权责任偷换为过失性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却故意放大许才兴、蒋世伟作为受害人的一般性疏忽大意,把真真实实的受害者变成了“活该被骗”的同等责任者。

“这等于让欺骗者与受害者各承担一半的责任,违背最基本、最朴素的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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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将于6月8日开庭二审

蒋世伟《上诉状》还特别针对1060万元零星借款提出异议,认为重一审判决完全否定工行南坪支行对该部分借款的责任,认定不当。

本案“委贷”和零星借款并非两段完全割裂的事实,而是一个连续、完整的整体。从工行以“阴阳合同”方式诱骗许才兴、蒋世伟发放7000万元委托贷款,到钟丰文随后以工行名义为1060万元零星借款提供担保,二者存在明显的内在延续关系。

蒋世伟认为,虽然1060万元借款凭据上未加盖工行公章,但钟丰文系以副行长身份、以银行名义在借据上签字,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表见代表”的部分特征,不能简单认定为个人行为。

他还指出,已有大量证据显示,工行南坪支行长期存在由行长、副行长签字并加盖公司业务部印章对外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该支行内部早已形成违规担保的惯常做法与管理漏洞。因此,即便法院不认定该行直接承担担保责任,也至少应认定其对钟丰文的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且有证据显示,1060万元零星借款中有部分实际流入工行南坪支行账户,用于归还毛良模实控企业欠工行南坪支行2.5亿元贷款利息,证明钟丰文的签字担保行为为工行谋取了现实利益,工行不应当既实际得利,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日,许才兴向重庆五中院领导书面反映称:“通过整个案件历时长达已七年的审理轨迹可以看出,工行南坪支行背后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干预审判……恳请贵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不受来自于法院内外部不正当因素干扰,充分考虑本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许才兴认为,按照重一审判决,是在变相鼓励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社会公众,一旦出事仅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破坏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

据悉,重庆五中院定于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起牵涉国有四大行、巨额资金损失、“阴阳合同”的戏剧性案件,最终将如何落锤,引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