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基金会昨天(29日)正式向士林地检署递状提告,指控前执行长萧旭岑、王光慈涉及背信、侵占罪。法界人士针对现有资料分析,认为在刑事构成要件的成罪机率上,将面临三大法律检验,若基金会无法证明款项属法人资产,且缺乏挪用私用的明确证据,刑事定罪门槛恐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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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任检察官、法官的资深律师指出,背信罪的核心在于违背职务并致生损害,侵占则需证明被告将持有物变易为自己所有,在实务攻防上,若被告抗辩该款项系支持者指名捐给马英九个人的“私人捐款”,且资金流向均用于公务,原告若无法排除该款项为“私人财产”的可能,检方要认定被告具备不法所有意图门槛高。

关于基金会曾委托调查小组理清,调查报告却是“无法证明萧、王2人违反财政纪律”的矛盾情形,他分析,这份报告非法院或地检署的事证,可能成为被告有力的防御筹码,他解释,被告为证明无罪,其援引证据不受严格证据能力法拘束,反之,若提告方欲引用该报告,会陷入报告结论与提告立场相左的尴尬困境。

此外,单纯违反财政纪律未必构成犯罪,可能是疏失,检察官须勾稽资金流向,证明有无“个人不法所得”或“挪用”,若查无回流至被告个人账户的证据,仅凭账目不清,恐难跨越刑事定罪门槛。

另名律师受访指出,基金会欲以刑事手段定罪,需通过三项严格检验,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归属”,由于捐款台商已公开澄清,款项自始指名捐给“自然人马英九”而非“法人基金会”,若财产权从未移转,基金会即未受财产损害,这与侵占罪“易持有为所有”及背信罪“损害本人利益”的构成要件恐不符。

其次是“有无挪为私用”,若款项均用于办公室庶务、车资等公务支出,且检调未发现被告有将款项视为己有挪作私用,或有超越授权目的之行为,难构成罪名。

最后,若被告能提出账据证明款项皆投入公务,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图”与损害本人利益之故意,在主客观要件皆有疑义的前提下,本案可能属于内部行政纪律与政治争议,刑事上最终获不起诉处分的机率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