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一女子收到酒店Offer后向原单位辞职,入职前却被告知岗位取消,酒店称赔偿一个月工资,当事人:不接受,现处于失业状态,准备起诉

近日,杭州的俞女士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她在收到杭州青山湖美爵酒店发出的正式录用意向书(Offer)后,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然而,仅仅几天后,她被酒店告知“岗位取消”。如今俞女士仍处于失业状态,酒店提出赔偿一个月工资,但俞女士却表示不愿接受,目前她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据俞女士介绍,4月27日,她接到了该酒店西餐厅经理的入职邀约,邀请她去担任西餐厅主管。4月28日,俞女士按约到酒店参加面试并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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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收到的录用意向书

经过与人事部门沟通确认薪资待遇和入职时间后,5月5日,俞女士正式收到了酒店人事部门发来的《录用意向书》,录用职位为全日餐厅主管,月薪5500元,入职日期为5月15日。俞女士说,出于对酒店的信任,收到Offer当天,她便向原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领导也签了字,约定5月14日正式办完离职手续。

然而,让俞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5月6日上午,酒店人事发来消息询问她是否已经离职,并表示“领导这边还有些事情要确认”,让她等通知。5月8日,又告知她“出了点状况,还在争取”。直到5月9日晚,俞女士接到了酒店打来的语音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她,因为酒店经营压力和人员调整,该岗位被取消,不招人了。此后,俞女士与该酒店进行了多次沟通,酒店方表示,愿意帮她推荐其他工作机会,并愿意提供一个月的薪水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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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和人事的聊天记录截图

俞女士表示,酒店前一天承诺可以入职,第二天就变了卦,完全是出尔反尔。她向记者坦言,自己目前处于完全失业状态,重新找工作十分困难。“我不需要赔偿,我就是要他们给我一个说法。”俞女士表示,目前她已经咨询了律师,准备走司法程序起诉该酒店。

5月28日,记者通过俞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该酒店的一名员工,在与该员工进行了约15分钟的沟通后,该员工告诉记者需要核验记者的身份后才能接受采访。截至发稿时,记者暂未收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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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截图

记者了解到,俞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2024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案件信息显示,杨先生是一名冷链物流技术工程师,2024年4月收到武汉某物流公司的录用通知书,约定年薪28万元。杨先生为此辞去了原有工作,却在一个月后被告知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岗位被取消,不再录用。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进行了入职准备并辞去原有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应当赔偿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物流公司一次性向杨先生支付了4.5万元赔偿金。

承办法官在该案中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做到诚信招聘。对劳动者而言,应当留存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为磋商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以便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

延伸阅读

女子被骗与"未婚"高管发生关系 得知对方年薪百万举报

通过婚恋网站,王女士(化姓)认识了自称未婚的上市公司原高管张某(化姓)。然而,在发生关系后,她发现张某早已结婚。王女士向张某所在公司举报,后公司与张某解聘。双方在公开社交平台、私下交流中都曾受到攻击,均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

一份终审判决书认定,王女士举报内容不涉及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但公开发言中的一句被认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质的言辞让她被判赔1000元。另一份因上诉而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被判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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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相识的聊天记录 图据王女士

张某曾报案称王女士找人代发短信,干扰其正常生活,她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对于双方纠纷具体情况等,记者曾多次致电、发短信询问张某,张某表示王女士的说法不实,但不愿意接受采访。

三年来,围绕此事已发生两起民事诉讼、一次行政处罚,情感纠纷的法律边界在哪?

交友时称未婚、事后发现已婚

女方一年后举报,公司调查后解聘

王女士与张某在婚恋网站相识。据生效判决书,2023年3月18日,张某曾说“虽然挺想和你认识,但是异地恋挺辛苦的”“可以加个微信”。微信上,双方相互询问婚姻状况,均表示自己“未婚”。

2023年“五一”假期,张某来到了王女士所在的城市,双方同住四天。但在张某离开次日,两人关系迅速变化。据生效判决书,2023年5月4日,张某曾不回消息、拒接电话,称“超忙”“你为什么这么逼迫”等。在多次追问中,张某曾拉黑王女士。接下来数日中,王女士发消息控诉张某的行为,提及会联系张某公司等,张某言辞激烈地回复了她,亦称“XX企业里,怎么会出现你这么一个XXX的人”“用你所有的生活圈子当赌注,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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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短信往来 图据王女士

王女士回忆,2023年5月23日,出于对身体情况的担忧,她曾找人跑腿去张某公司送信,却得知张某已婚。聊天记录显示,跑腿的人称了解到有自称张某老婆的人来过,建议王女士向警方报案,王女士称“报警了已经”。据生效判决书,同日,王女士给张某发短信“你原来已婚了”。

在后来的庭审中,张某曾辩称,基于交友目的,他在婚恋网站上提供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当时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已经着手处理离婚事宜,而在双方见面后,他告知自身的婚姻情况,认为双方不合适,主动疏远关系。

2023年6月,王女士向张某公司管理人员反映情况,后张某向王女士返还同居支出一千元。平静近一年后,王女士正式向张某公司举报,“他骗我说他有外债,我就怕他丢掉工作。到了2024年5月,我突然发现他是某个年度人物,年薪原来有一百多万,我就想他也配。”

据生效判决书,公司管理人员就王女士举报内容开展了调查。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9月,因张某个人原因,公司同意解聘张某职务。

因“发短信干扰对方生活

被行拘5日

2024年,从公司管理人员开展调查到解聘之间的4个月,王女士尝试了不同方式“要求张某道歉”。

据生效判决书,就张某的情况,王女士多次写邮件,同时发送给张某、抄送给张某所在公司管理人员。

王女士称,张某拉黑了自己,她开始找人向他代发短信“要求道歉”。据生效判决书,这些短信内容包括要将张某的情况发布在微博上、准备在张某公司抖音和公众号进行评论、准备带着张某贴身衣物去张某公司等。她称自己总共找人代发了二十余条短信,“张某不断辱骂恐吓我。”

对于“辱骂恐吓”情况,除了2023年双方往来外,王女士称,2024年6月开始,张某在社交平台不断晒出与女性共处的照片等,“天天(配文)‘甜甜的’”,“目的是刺激我。”她出具的截图显示,在相关照片下方,有其他用户评论了疑似对王女士的辱骂内容。另有截图显示,疑似该评论用户还向王女士私聊了多条辱骂性质消息。相关截图均未显示具体发生日期。2026年4月,记者未能检索到相关视频及评论,亦无法确认视频账号、评论账号具体身份。

生效判决书显示,张某发布过与女性碰杯图片的视频,配乐“甜甜的”。王女士找人代发的短信中,曾提及“秀恩爱,慢慢秀”“别停!甜甜的!”等。

2024年10月,王女士被行政拘留5日。由西湖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王女士因感情纠纷,多次以发送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干扰张某正常生活,属情节较重。

对此,王女士认为,自己自2023年起多次向杭州玉泉派出所报案,张某的辱骂、欺骗行为均未被处置,她质疑接报案方面及处罚上存在问题,虽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多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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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复

她出示的记录显示,2025年8月12日,西湖公安曾答复,收到其提出“多次向玉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均置之不理”的事项,已由玉泉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过该答复在次日被撤销。2025年9月28日,西湖公安答复,经查,某外地公安(注:王女士所在地)已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王女士出示的回执显示,2024年11月,其所在地公安曾对她报称被侮辱案出具受案回执,她表示最后确实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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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复

2025年10月10日,西湖公安答复,经查,2024年8月27日,玉泉派出所接张某报案,经调查取证发现,王女士有违法嫌疑,2024年10月21日,西湖公安对王女士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2025年4月至今,西湖分局信访部门负责人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开展释法明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未发现存在错误拘留的情况。”

记者从西湖公安处了解到,王女士反映的张某情况由王女士所在地公安进行了处理。西湖公安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依规,也已多次联系沟通当事人,她反映的事项已依法核查办结。如果王女士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正常信访渠道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互相提起民事诉讼

女方被判名誉权侵权,男方一审被判人格权侵权

报案之外,双方又轮番提起了民事诉讼。2024年,张某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存在诋毁、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2026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进行举报的邮件、在网络发布的言论或评论中,针对张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交往,认为张某玩弄感情、骗财骗色,事后对自己言语威胁、辱骂等,对张某人品进行了主观评价。从双方沟通交流内容来看,王女士的陈述有一定事实基础。对张某个人品德进行评价,是她作为当事人对所遭受境遇的主观评述,不具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不能认定侵犯了名誉权。

另外,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王女士向张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佐证是行使举报的权利。相关行为未被认定名誉侵权,亦不能认定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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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书部分内容

不过,在公司发布公告与张某解聘后,2024年9月,王女士对相关新闻进行了评论,提及“喜欢XX就多X点呗,没人跟你抢”,被认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质,构成名誉侵权。因此,王女士需要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并在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王女士起诉了张某,认为张某以欺骗手段发生关系,侵犯了身体权利,存在辱骂、威胁恐吓等,为报复自己而起诉、报案,造成被拘留五日的严重后果,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2026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张某隐瞒真实婚姻情况,明知王女士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却未如实告知已婚现状、发生关系,并向王女士发送辱骂信息,可以认定侵害了王女士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

但由于王女士未举证张某行为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无法认定名誉权因此受损。行政处罚系行政机关基于王女士个人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非张某个人行为所致。

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经过及此前已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王女士在整个过程中亦具有过错,适当减轻张某侵权责任,判决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书面赔礼道歉。

对此,王女士无法接受自己被认定“亦具有过错”而减轻张某责任,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对于双方纠纷具体情况、王女士所述的代发短信情况,记者曾多次致电、发短信询问张某,张某表示王女士的说法不实,但不愿意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