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因酒后滋事、升级冲突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一男子酒后停车场内小便,遭管理员制止后,飞踹对方导致自己落地后骨折。其提出了索赔,被法院予以驳回。
2024年3月,王某酒后在某停车场内随地小便,停车场管理员甲予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及短暂肢体冲突,王某同行人员乙进行劝阻。经乙劝阻,冲突一度趋于平息,管理员甲转身背对王某,步行返回岗亭。
孰料,王某主动摆脱乙的劝阻,快速追向背对自己的管理员甲,跃身用右脚飞踹其背部。落地过程中,王某因身体失衡、左腿单脚承重失控,导致左胫、腓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王某认为,停车场经营者某公司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员甲的行为与王某的骨折损害后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损害系其自主实施飞踹这一高风险动作的直接后果,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侵权责任不成立,故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管理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管理员甲的行为与王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点,本案冲突的直接起因在于王某酒后在停车场内随地小便。管理员甲予以制止,系履行正当管理职责的合法行为。即便管理员甲在争执过程中存在言语失当之处,也不足以改变王某是冲突直接起因方的基本事实,更不足以为王某升级冲突的行为提供正当化依据。
关于第二点,王某主动摆脱劝阻、快速追赶并跃身飞踹管理员甲背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攻击性,是王某自主意志支配下的独立加害行为,而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御性反应,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王某飞踹后落地失衡、单脚承重失控所致骨折,系其自主实施高风险动作的直接、必然后果,与管理员甲在先行为缺乏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某公司依法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讲文明、树新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道德要求。本案深刻警示:酒后失德、遇事冲动,以武力宣泄情绪,不仅有悖公序良俗,更是害人害己之举。
对广大市民而言,饮酒后应当注意言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避免有碍社会文明的行为。遇到矛盾纠纷,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协商沟通、报警等合法途径化解争端,切勿以暴力手段激化矛盾。法律对于自陷危险的行为历来不予保护——任何人实施危险行为所致自身损害,只能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停车场、物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而言,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配备充足安保人员,留存完整监控资料,引导员工以合法、克制的方式处理纠纷,以维护公共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