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五点的漳州警局。
一个男人踉踉跄跄撞开值班室的门,裤腿上沾着泥,脸色白得像纸——
“我车里有具尸体,女的,就坐在副驾驶上。”
民警赶到他家仓库,拉开那辆灰扑扑的轿车车门。
一个年轻女人瘫在座椅上,头歪向一边,已经没了呼吸。
报案的男人叫周海明,三十出头,河南人,在漳州做配件生意。
他说这是他的朋友冯娟娟,昨晚两个人一起喝了酒,他开车送她回家,路上追尾了一辆货车,她说没事不用去医院,他就把她拉回车库,自己回屋睡了。
第二天醒来,人已经凉了。
酒驾追尾,肇事逃逸,延误救治,过失致死。
按照这个逻辑,这案子不算复杂。
可检察官潘进格翻完卷宗,总觉得哪里不对。
他把案子打回去重新调查。
没多久,交警部门反馈了一条信息:
当天晚上漳州大桥上确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不是什么小轿车追尾大货车。
是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撞飞了一辆电动车。
电动车上的两个人,一个被抛出去摔到桥下,一个直接砸在桥面上,两个人重伤,电动车几乎散架。
现场遗留了一块前车灯罩——正好跟周海明那辆车缺失的灯罩位置对上了。
警方又调了上桥口的监控。
画面里一辆电动车上了桥,后座的女人穿着高跟鞋,跟在后面的是一辆大货车。
找到货车司机一问,司机说亲眼看见一辆小轿车从旁边高速超过去,先撞了他的货车尾部,又往前冲了几十米,直接把前面那辆电动车撞飞了。
他下车提醒那个轿车车主赶紧报警,那人说好,然后一脚油门跑了。
那个车主,就是周海明。
车祸之后他把车开回车库。
副驾上的冯娟娟已经陷入昏迷,头上那道十几厘米长的塌陷伤还在往外渗血。
他把她留在车里,借着酒劲侵犯了她。
法医后来在她的胸口发现了撕裂伤和咬痕,阴道内容物检出精液,切片检验证实被侵犯时她还活着,四个小时后才因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四个小时。
如果那天晚上他把车开进医院而不是车库,如果他在第一次撞车之后就停下来,如果他在侵犯她之前还保有一丝清醒——这些如果没有一个发生。
相反,他在撞了货车、撞飞电动车之后,拉着一个奄奄一息的朋友回到仓库,侵犯了她,然后回屋睡觉。
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人死了,跑去报警,还想把整件事说成一场意外。
周海明始终不认为自己犯了多大的罪。
他觉得顶多就是肇事逃逸,至于车里的那件事,人都不清醒了,怎么能算强奸。
他拒绝向冯娟娟的家人道歉,也拒绝赔偿。
冯娟娟是独生女,老家在农村,父母得知女儿死讯之后,几乎是爬着来的漳州。
他们不要钱,就想听一句对不起。
周海明没说。
检察官潘进格后来在法庭上列出了几项罪名:两次肇事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强奸、致人死亡。
他用一块灯罩、一段监控、一份切片报告,把周海明那些遮遮掩掩的谎言一层一层扒干净了。
最后数罪并罚,十三年。
冯娟娟的父母坐在旁听席上,全程没哭,只是在宣判之后相互搀着站起来,冲着被告席的方向看了很久。
那天晚上在漳州大桥上被撞飞的那两个人最终活了下来,一个落下了终身残疾。
他们坐在轮椅上出庭作证,指认那辆车的颜色和型号时,周海明低着头,始终没敢看他们一眼。
酒精让他把那辆轿车开成了一辆没有刹车的凶器,而他踩下油门的那一刻,大概从没想过要把谁的命算进去。
不是失控,是放任。不是意外,是选择。
最后真正替他踩下刹车的,是那个把案卷从头翻到尾、从一块灯罩里找到真相的检察官。
你们觉得,当一个人被酒精和侥幸心理彻底支配时,他是否还能被称为一个“人”?
是那个在车库里侵犯昏迷朋友的周海明,真的以为自己能瞒天过海吗?
还是说,他从头到尾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只是赌一把“没人会发现”?
有时候,最深的恶意不是来自突如其来的暴力,而是来自那种“反正她快死了,我也无所谓”的冷漠。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