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莫女士向南都反映称,其父亲因下肢血管闭塞在南山区人民医院接受微创手术,术中即开始腹痛,术后28小时内病情持续恶化却未得到有效检查与处置,最终因脓毒症休克死亡。深圳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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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事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患者家属:

手术一半即终止

持续不适未得到有效处置

“我父亲走进医院时生命体征平稳,做了手术,次日死亡,腹痛28小时无人理会、无人检查,最后死亡时腹如斗大,突然地离开了我们”,莫女士向南都记者讲述了其父亲在医院诊疗期间的遭遇。

今年1月11日,患者因腿疼入院查出下肢血管闭塞。次日,医生向家属建议进行微创手术,以避免截肢风险。13日中午,手术在局部麻醉下进行,但中途院方却以“难度大”为由终止了操作,并称需要等待进一步会诊。

“后面翻看录像才知道,父亲在手术台就已经喊胃痛了”,莫女士表示,手术终止后患者腹痛持续28小时且未见缓解,在此期间家属多次申请会诊、要求进行全腹CT检查等,但院方均未落实。至14日16时,患者被送全腹CT后即报病危,在转入ICU后出现严重的酸中毒、休克,当晚抢救无效,院方给出的死因是脓毒症。

事故鉴定:

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院存在多项医疗过失

针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南都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卫健委已委托深圳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于4月30日出具鉴定书。

结果显示,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一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主要依据:手术记录不够全面、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家属签名同意书缺失等;二是医方评估病情不足。主要依据:医方对患者腹痛的复杂性认识能力不足,判断病情演变能力不足;三是三级查房制度执行不足。主要依据:根据视频材料,上级医生在1月13日及14日上午,上级医师未到床边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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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指出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

鉴定组专家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系高龄患者,基础疾病负荷严重,存在全身多发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慢性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等多种严重器质性及代谢性疾病。上述基础疾病导致患者全身各重要器官储备功能显著减退,在手术应激状态下,机体代偿能力严重受限,原有疾病迅速进展恶化,构成其最终不良转归的主要病理生理基础。

此外,专家意见还指出,医方在围手术期管理中存在病情辨识能力不足之过失,未能对患者病情演变进行动态、有效的评估与监测,亦未能及时识别病情恶化征象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上述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导致不良后果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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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还指出,医方在围手术期管理中存在病情辨识能力不足之过失

综上,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件进展:

医院尊重鉴定结论

家属无法认同

“整个报告把重点放在我父亲本身的基础疾病上,却忽略了术后28小时没有任何有效检查和治疗”,对于上述鉴定结果,莫女士无法认同。

其表示,医疗事故鉴定书多处采纳了医院单方面的说法,有失偏颇。例如,鉴定书将“术中腹痛”表述为“术后腹痛”;称家属“拒绝冠脉CTA检查”,但家属否认此事。其表示:“老年人生命体征平稳走进医院,做个微创手术次日死亡,难道医院说个年事已高、有基础疾病就可以完全脱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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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医疗事故鉴定书封面

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即呼吸和心跳停止的事件(不包括脑死亡),属于医疗事故最高等级。

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如患者自身疾病、体质等)造成,医疗过失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对于该起医疗事故争议,南山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表示:“医院尊重这项鉴定的结论和意见”,并透露,目前医院与患者家属仍在持续沟通协商当中。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春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