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工作四年多的技术工程师小林,驻外项目结束后回到分公司待命,日常按时上下班、主动开展工作。
没想到在2025年2月13日,公司却突然以 “严重违纪” 为由,当场向她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一小时内办完离职手续。
直至双方对簿公堂,公司才拿出十余段无声音监控视频作为处罚依据。
看到这,你会发现真是离谱至极,这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想到摘取这种突袭式的监控片段来开除员工,一看就是经验少了。
先来看看法院判决。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凭监控片段“突袭式”开除员工属于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其实职场“摸鱼”的法律界定并非“零容忍”,偶尔的、短暂的、未影响工作产出且属于生理或合理社交需求的行为,通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企业如果试图通过监控细节,比如聊天几分钟、上厕所时长这种理由来“鸡蛋里挑骨头”式地辞退员工,极易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N赔偿金。
关于职场中界定“摸鱼”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并足以导致解雇,司法实践主要依据以下核心标准,大家可以收藏以下关键信息,说不定将来用得上,可以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甄别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或必要的工作交流。
1. 生理需求,比如上厕所、喝水、短暂闭眼休息(如连续工作后的“喘息”)等,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生理必需,不属于违纪,更谈不上“严重违纪。
2. 适当的工作交流,比如员工与同事的短暂交谈,如果内容涉及工作沟通或合理的职场社交,而且未造成工作停滞,通常不被视为“摸鱼”。
在南京的案例中,员工辩称与同事说话4分钟是工作交流,法院予以采信。
3. 合理的时间缓冲,比如因路程需要提前几分钟离岗去打卡、迟开电脑几分钟等,如果未对工作安排造成实质影响,通常被认定为轻微瑕疵而非严重违纪。
第二,再看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门槛。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司法裁判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1. 看时间与频次,比如行为持续时间短(如聊天4分钟、玩手机17分钟)、发生频次低,通常不足以认定为“严重”。
在南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监控显示的行为“持续时间短、频次低”,未达严重违纪程度。
2. 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3. 如果员工已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短暂的休息未影响绩效,企业直接开除则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且具体。
如果《员工手册》中仅笼统规定“工作不尽心”可开除,而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时长、次数、后果),或规定过于严苛(如“离座即开除”),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企业会是败诉的。
第四,程序正义,企业是否履行了管理义务。
对于轻微违规,企业应先采取提醒、警告、谈话等梯度处罚措施,而不是直接就“突袭式”开除。
这个南京案中,公司未进行任何警告直接解聘,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还有证据充分性,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行为的违规性及其造成的后果。
如果仅凭无声音的监控片段或主观推断,往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