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最受外界盯着的是第63条:境外组织和个人也可能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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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北京回应称,这一条不是“长臂管辖”,而是针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路透社同日把这场发布会写成国际新闻,标题直接点出:中国主张有权依据新法追究境外相关个人和组织。

这部法律今年3月12日由全国人大通过,7月1日起生效。法律全文共7章65条,核心说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覆盖教育、文化、出版、网络、企业活动、宗教事务等多个领域。普通读者可以理解成一句话:民族团结从政策口号变成了正式法律。

真正把外界目光拉过来的,是第63条。

条文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只写境内,也没有只写中国公民,而是把“境外组织和个人”放进了追责范围。

胡卫列在发布会上说,近期部分西方媒体把这条解释成“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这种说法不客观。他强调,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各国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防范分裂破坏活动。

他还补了一句外界最关心的话:这一规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不影响中外正常人文交流、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