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网上呼吁,自己13岁尚在上小学的妹妹被一“社会大哥”强奸报警后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
新闻一经曝光,众多正气凛然地网友中一半在为13岁的无辜小学生还未成年就遭遇如此遭遇心疼、同情、悲悯,而另一半网友就在攻击、谩骂、嘲讽当地警方不懂法律、伤天害理、妄为人民卫士。
到底案件的真相是什么呢?是“黑社会老大”在当地只手遮天、操纵法律、歪曲正义?还是13岁无辜少女惨遭毒手后因势单力薄而无处申冤?随着事件的发酵、更多媒体的关注,事件真相渐渐清晰,6月24日,中国新闻周刊对涉事女孩以及网络呼吁人女孩哥哥的一次深度采访报道直逼真相。
我们来看一下,这次深度采访报道到底揭密了那些“正义的网友们”不愿意看到的却能基本还原事件真相的关键信息。
13岁女孩平日无人关心,早就步入社会,干过KTV,还干过“仙人跳”,敲诈了“客人”250块钱
中国新闻周刊采访女孩哥哥张某获悉,13岁的妹妹系母亲与前一个男人的非婚生女,妹妹出生后就一直跟着母亲,那个男人根本不认这个女儿,由于平时没人管,虽然妹妹只上小学五年级,“就不知道怎么接触到一些社会上的人”。
女孩哥哥张某主动向记者说,妹妹曾经一度失联,后来知道妹妹在KTV干过,还曾“被威逼利诱”从事“仙人跳”骗钱,妹妹同伙让妹妹告诉KTV领班自己16周岁,妹妹对KTV客人说自己18周岁。
妹妹亲自承认自己从事“仙人跳”获利250块钱,但是“把钱交给了同伙”。
网友心中能够只手遮天的“社会大哥”其实有过两次刑事犯罪记录,在当地烧烤店打工,还因欠钱被介入失信人员名单
“13岁女孩被强奸后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新闻一出,网友们一半质疑当地警方是否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另一半则顺其自然的怀疑这个向13岁女孩下黑手的社会大哥能否权倾一方、只手遮天。
中国新闻周刊又一次让众多想象力丰富的网友们打脸了。报道指出,所谓的“黑哥”姓韩,在当地一家烧烤店打工,曾经有过两次犯罪记录,还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看到这里网友们还在意淫一个在烧烤店打工的失信被执行人能够有钱还是有势左右当地警方办案?而且还有两次前科。说白了最多算是个“精神小伙”,不然也不会和13岁的“精神小妹”天天鬼混在一起。
大家都知道精神小伙和精神小妹都没钱(兜比脸干净)、没诚信(谎话连篇)、没原则(什么都做)、没底线(跟谁都能做)、没固定工作(就溜达)、没固定住所、没固定男女朋友、甚至没固定的一日三餐,只是主打一个“精神”。
女孩自述“否认既往性生活史”,检查报告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着“膜七点处可见一0.3厘米陈旧性裂伤”
公开信息可知,女孩“被强奸”是4月19日凌晨,去医院检查是4月30日下午,中间间隔了11天。
医学上认定陈旧性损伤的时间一般是3周以上到一个月以上的伤痕,而法医认定的陈旧性损伤则一般代指受伤3个月后伤痕。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女孩否认自己有性生活史是谎言还是医院检查报告不准确?
小编个人更倾向于相信当地医院的检查报告,因为我不相信一个穷到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精神小伙能够左右一家医院的检查报告,我也更不愿意相信一个谎话连篇的精神小妹天真无邪的说出自己混了许久社会竟然还是完壁之身,虽然她对记者说那是自己的“第一次”。
当地警方指出虽然案件在复核过程中,但是多方证据显示更倾向于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现在众多网友不能理解的是:
“黑哥”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关系是事实,“黑哥”自己都承认了。
女孩确实未满14岁也是事实,出生证明、户口本、身份证,随便一个证据就够了。
这两点事实加在一起妥妥的就是强奸案,不管是女孩同意还是不同意。可为什么在这个案子上就是走不下去呢?因为网友们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也有例外:那就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大家可以看2003年最高法关于对这个问题的批复。
展开来说,如果女孩事发前向男人谎报自己已经15、16甚至18周岁,且通过其身高、体型特征男人无法判断其是否未满14周岁,则只要女孩同意则无法追究男人强奸的法律责任。
关于这一点,通过女孩哥哥向媒体透露的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理由也侧面验证了我的推断。
这只是女孩家属对媒体说的,当然我们可以合理化猜测一下,民警肯定不止说了女孩与黑哥发生关系是自愿这一个问题,如果民警只说这一个问题,女孩家属肯定会追问自己孩子才13岁,这个自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为什么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女孩家属拷问民警女孩不满13岁这个问题呢?
我的猜测是同样有证据证明事发前女孩对黑哥说自己已经16岁甚至18岁了,大概率黑哥还能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之类的,因为报道中女孩曾经从事“仙人跳”和“KTV工作”时就对客人说过自己18岁。
综合下来,我不相信一个当地烧烤店打工的有前科的失信被执行人能够有能力左右当地警方,我更相信这是一次精神小妹与精神小伙的“自愿交易”因被家长发现可以以此小捞一笔。最后却发现对方竟是个“穷鬼”。
13岁的妹妹被人便宜睡了,对方还是个穷鬼,于是只能把矛头指向办案机关,毕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是个亘古不变的真理!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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