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3岁女孩经同学介绍被2男性侵
近日,内蒙古乌兰浩特网友钟先生称妹妹张某在13岁时遭两名男子性侵,警方认定犯罪事实,以强奸案立案调查,四个月后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警方给其的解释是双方系自愿,且男方对女孩未满14岁不知情。
据受害女孩张某自述书还原案发经过:2024年7月12日,妹妹经同学推荐添加包某微信,因对方嘲讽自己是“照骗”,赌气前往对方公寓“奔现”,抵达后被包某、吴某锁在屋内先后实施性侵,并拍下视频。事后,二人以曝光作案视频威胁妹妹多次见面并发生关系。事发9天后,因朋友与包某发生纠纷报警,遭性侵一事才得以曝光。
妹妹自述书内写到,吴某首次施暴时自称“我手机里有80块,你跟我整一下就行”,施暴过程中偷拍视频留存。包某在某次性侵前,则胁迫妹妹转账15元用于购买避孕套,事后再让妹妹垫付8元台球费。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当晚包某和吴某被抓捕审讯,随后办理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警方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家属对此不服并申诉;2025年6月9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未发现当地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受害女孩哥哥钟先生称,警方给出的撤案理由有两点:一是两名男子虽承认与妹妹发生性关系,但认为其无明显反抗,属双方自愿;二是两人辩称不知妹妹未满14岁。钟先生质疑:“他通过我妹同届同学介绍加的好友,怎么会不知道她多大?”他表示自己将继续申诉,希望警方能够重新立案。
警方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视频截图)
记者就此致电乌兰浩特公安局办案民警郭警官,对方表示当地公安、检察院均核查过该案,一致认定撤案决定合法,家属有异议可线下沟通。涉事双方发生关系时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辩称不知女孩年龄又能否成为撤案理由?荔枝新闻将持续关注。
律师称13岁女孩遭性侵被撤案不妥
近日,内蒙古乌兰浩特网友钟先生称妹妹张某在13岁时遭两名男子性侵,警方认定犯罪事实,以强奸案立案调查,四个月后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警方给其的解释是双方系自愿,且男方对女孩未满14岁不知情。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撤销立案不妥当:“与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包某通过同届同学认识张某,完全有机会知道其年龄,警方不能因嫌疑人仅凭外表看不出来,就认定其不明知。此外,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幼女发生关系,不论是不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都构成强奸罪。”付建建议女孩家属可直接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撤销决定进行依法监督。
延伸阅读
近日,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持续刷屏社交平台。未成年幼女被侵害、涉案男子辩称不知情、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家属多次维权受阻……多重争议话题叠加,让这起案件牵动无数网友的心。
随着事件发酵,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正式发布警情通报,宣布组建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全面复核,对案件原始卷宗、全部证据材料及办案流程进行依法核查。目前该案复核结果尚未对外公布。
24日晚11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其内容显示,“13岁少女被强奸案一案,我局认为属于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现予以立案。”
随着部分媒体的报道,也让这起争议案件的一些细节得以浮出水面。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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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敏向中国新闻周刊的自述,4月18日事发当晚,她和朋友前往当地一家酒吧。散场后,一名绰号“黑哥”的男子韩某某提出送她回家。彼时她正和家人闹矛盾,借住在朋友张某某的出租屋内。在确认出租屋无监控后,“黑哥”向小敏提出以888元发生性关系,随后对其实施性侵。
小敏称,案发时自己明确反抗,因害怕被对方殴打,不敢进行肢体对抗,甚至试图录音取证还被对方发现。案发后,韩某某通过张某某向其转账500元,以此封口,同时多次言语恐吓,威胁其不准报警、不得声张。
小敏介绍,她是通过张某某等朋友介绍认识的“黑哥”,事发时二人相识仅两三个月,其间对方多次邀约她外出,声称带她散心。她此前就听闻,“黑哥”曾以约会为名对他人图谋不轨,所以一直心存戒备。
小敏的哥哥张岳(化名)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小敏生于2013年1月,事发时13岁;而“黑哥”即韩某某生于1996年,30岁。
遭受恐吓的小敏不敢告知家人,直至4月30日,才偷偷向哥哥的女友倾诉全部遭遇。两人聊天记录显示,小敏表示想谈谈“我最近发生的事”,随后承认与“黑哥”发生了关系,并曾进行反抗。家属得知后,第一时间带小敏前往运城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案,但此次报案未被受理,家属也未拿到任何受案回执。
小敏向亲友吐露遭遇的微信记录 图源:红星新闻
让家属揪心的是,从5月1日至6日,小敏突然失联了整整6天。后来家人联系上小敏称失联期间被韩某某的同伙胁迫、洗脑,多次被逼迫向家人和警方撤案,对外谎称从未认识韩某某、所有遭遇都是自己编造的。但此说法无法核实。张岳后来还获悉,事发后小敏与家人失联期间,曾在一家KTV工作了3天,并有男子让小敏谎报年龄,还教唆她参与“仙人跳”。
家属称五一假期期间小敏被诱骗至KTV上班 图源:红星新闻
5月7日,家属再次前往派出所报案,但未拿到回执。次日,家人带小敏前往运城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做专项检查,病历显示小敏处女膜存在0.3厘米陈旧性裂伤,同时骨龄检测结果明确,其骨龄匹配13岁生理特征,佐证真实年龄。
此后,张岳先后向运城市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直至5月14日,警方才正式出具受案回执,案件正式进入受理阶段。张岳说:“我们找到了妹妹,但她很快又被‘黑哥’的同伙、一个未成年人骗出去,给她洗脑,要她撤案。”
警方受案回执 图源:红星新闻
6月1日,小敏和母亲一起到派出所咨询案件进展。在红星新闻记者听到的录音中,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敏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其次,小敏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敏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敏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录音中,民警多次问小敏,“为什么老要跑”,教导小敏长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独立赚钱,小敏并未回答。
家属持续跟进案件两个多月后,运城盐湖分局于6月12日正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家属出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载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图源:红星新闻
6月22日,家属通过网络公开案件遭遇,#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话题迅速引爆网络。当晚,仍有办案人员上门沟通,在与家属就案情进行沟通时,曾口头表示“经办案人员调查,构不成刑事犯罪,双方属于自愿”。这一说法引发家属强烈不满。
6月23日凌晨,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紧急发布官方通报,宣布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联合调查组,全面复核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及全部办案流程。目前案件复核工作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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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之所以引发全网争议,核心在于警方不予立案的依据,与大众认知、法律条款存在明显冲突。结合中国新闻周刊、红星新闻披露的办案沟通录音及案件细节,警方不予立案主要有两大核心理由。
争议一:案发与报案间隔12天,现场物证缺失
办案民警在与家属沟通时表示,案件案发于4月18日,直至4月30日才报案,间隔时间较长,警方虽现场勘查,但关键物证不足,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
当时警方调查时,“受害者”小敏并不太配合。强奸案因为自身特殊性,取证难度本身就较大,“受害者”不配合一是增加取证难度,二是让警方难以准确判断当时情形。
但家属对此提出质疑:案发后小敏长期遭受嫌疑人恐吓、胁迫,未成年人因恐惧不敢报案,属于合理情形,不能因嫌疑人的恐吓行为,抵消其违法犯罪事实,更不能因此免除警方侦查取证职责。
争议二:女孩曾谎称年满14岁,嫌疑人“不知情”
这是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点。警方透露,小敏为方便夜间外出玩耍,曾对外谎称自己已满14周岁。涉案男子韩某某承认与小敏发生性关系,但辩称自己误以为小敏已满14岁,并非明知其为幼女。
据此,警方认为无法认定韩某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符合强奸罪立案定罪条件。
针对这一关键细节,小敏称,案发前几日,她曾当面明确告知韩某某自己只有13岁,并拒绝对方的邀约。同时,小敏表示,自己仅对陌生人报虚岁,熟识的朋友、包括涉案相关人员均知晓其真实年龄。不过警方制作笔录期间,她曾表示无法确定是否向韩某某如实透露过真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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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酵后,多位受访律师向媒体作出解读:该案不予立案的核心逻辑,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偏差。警方以“女孩谎称14岁、嫌疑人不知情”作为不予立案的核心理由,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属于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法律条款的误读。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缦卿告诉红星新闻,《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行为人为30岁男子,无论该13周岁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收受钱物,如果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该男子大概率构成强奸罪。
周缦卿还表示,针对“是否明知年龄”的争议,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有明确细化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生活作息等可判断为幼女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结合案件细节来看,小敏年仅13岁、体型稚嫩,外在特征明显符合幼女特质。涉案男子为30岁成年人,具备完整社会认知能力,即便存在年龄虚报,也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属于“放任侵害发生”,依法应当认定为明知。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也认为,本案当事人仅13周岁,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依据《刑法》第236条,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有无反抗,一律以强奸罪定罪且从重处罚。针对12-14周岁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本案相关人员有绰号,双方相识,较难存在“完全不知情”的合理空间。同时,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主动追诉。
梳理完整案件细节不难发现,这起事件并非单一的性侵犯罪,更是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社交失序、不法分子精准侵害等多重叠加的结果。
据家属透露,小敏家庭情况特殊,系非婚生育,生父拒不认养,母亲监护缺位,导致其长期脱离有效监管,深夜外出、混迹社会人员圈层,甚至失联期间被诱骗参与不良活动,一步步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而嫌疑人韩某某存在失信记录,长期关注低龄未成年人账号,针对性接触未成年女孩,主观恶意明显。
未成年人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性侵幼女是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司法裁量的核心永远是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严厉追责犯罪行为,而非纠结于“是否自愿”“是否虚报年龄”等次要细节。
我们期待联合调查组能够彻查全部卷宗与证据,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厘清案件事实,对涉案人员依法追责。同时,也希望此案能够敲响警钟:法律对幼女的保护没有折中选项,14岁以下无同意权,性侵幼女必被严惩,这是不可动摇的司法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