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妻子苏某(化姓)出轨后,丈夫周某曾试图挽回,被苏某拒绝,随后二人发生剧烈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苏某昏厥,周某将水管塞进苏某嘴巴向内灌水,后苏某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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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妻子苏某出轨致双方感情不和,2025年1月25日2时许,丈夫周某提出与苏某和好,苏某拒绝,二人在打工的工厂宿舍楼房内发生剧烈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推搡苏某,用手掐苏某脖子、捂苏某口鼻,后周某用力将苏某推倒在房间厕所地上,苏某晕厥,周某拿厕所水管用水冲淋苏某面部,后将水管塞进苏某嘴巴向苏某嘴巴内灌水。后周某打110报警谎称苏某自杀,苏某在公安人员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在现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口鼻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及被害人苏某的女儿、儿子向一审法院递交谅解书,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丈夫周某在供述中称,苏某昏厥后,其以为她是在装死。“我先是用水桶里的水泼她,看她还是没反应我就拿厕所水管开通水塞进她嘴巴里,往她嘴里灌了至少两三秒钟的水。我还骂骂咧咧地说‘让你清醒清醒’,见她依然没反应,我才反应过来,苏某确实是摔晕了,我就给她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抢救。”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主观上周某对被害人苏某的死亡持放任的故意。周某的供述对作案的过程有所反复,但综合考虑其供述内容及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周某在过程中有掐被害人脖子,并将水管插入被害人嘴巴内灌水的行为,周某作为思维正常、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故意;其次,客观上周某实施了掐被害人脖子,并将水管插入被害人嘴巴内灌水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周某供述其将水管插入被害人嘴巴内灌水是想让被害人清醒的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应不予采信。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意见应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周某供述被害人苏某2024年年底与一男子同居,该供述与周某与苏某的聊天记录、苏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苏某的证人证言能够吻合,应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苏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周某供述案发当天二人因此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本案的供述亦应予采信。苏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辩护人该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问题,法院认为,经查,报警录音显示周某报警时称有人自杀,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亦没有承认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将其带至派出所后其才供述有掐苏某脖子并灌水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某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苏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