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龙华民治“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8日9时53分许,龙华区民治街道油松路转布龙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9万元。
据调查报告披露,涉事车辆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所有人系深圳市深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蓝公司”)。
该车实际以挂靠方式运营,深圳深蓝公司负责车辆行驶监控、隐患排查、新入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档案资料管理及申请车辆路线通行证等工作,挂靠车辆、人员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事发经过
货车右转碰撞电动车
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8日9时53分许,彭某学驾驶粵B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华区民治街道油松路由北往南右转驶入布龙路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由王某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俞某浠)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浠、王某红受伤。
事发时监控视频截图。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发后,彭某学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王某红被右前轮压着后倒车,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在事发位置等红绿灯的市民发现出事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民警到场后联系深圳深蓝公司负责人。
事发位置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120急救车到达后,将王某红、俞某浠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俞某浠于2025年11月8日11时22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王某红于2025年11月9日16时15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王某红,女,汉族,56岁,涉事两轮电动车驾驶人,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推断为:生前骨盆部及右下肢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摔跌、挤压、刮擦等方式造成骨盆部及右下肢毁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俞某浠,男,汉族,1岁,涉事两轮电动车乘客,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推断为: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碾压等方式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调查认定,龙华民治“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相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货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查明
驾驶员驾驶超载货车在经过路口右转时
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是主因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情况显示,经称重,涉事货车实测值:40550kg,限制值:31000kg,超载率:30.08%。
经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如下——
彭某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违反禁止标线,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王某红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有条件驶入设有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时,斜插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无证据证明俞某浠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处理建议
多人被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红,女,涉事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有条件驶入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时,斜插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彭某学,男,涉事货车驾驶员,2023年4月任现职,事发时驾驶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变道至右转车道压实线行驶,其行为不符合《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刘某峰,男,深圳深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刘某文,男,深圳深蓝公司安全负责人;原某林,男,深圳深蓝公司安全总监,两人未及时消除涉事车辆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深圳深蓝公司未督促涉事货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涉事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今年以来已收十余条行政处罚
奥一新闻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涉事的深圳市深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嘉文,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
公司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主营业务涵盖新能源汽车及配件销售、轮胎销售、充电服务、汽车租赁、代办车辆牌证、土石方工程及国内贸易等;同时,其许可经营项目还包括汽车维修保养、保险代理、普通货物及土石方运输。目前,该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经营情况不佳。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6月18日出具的限制消费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股人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次“11·8”事故,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但这并非该公司首次因违规受罚——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仅今年以来,该公司就已累计收到十余条行政处罚记录,其中多起与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行驶时未保持整洁有关。
具体来看,今年6月2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因该公司在道路货物运输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同月3日,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也因该公司所属车辆在金湖路路段行驶时车身不洁、车轮带泥,对其罚款5000元。
更早的4月30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报,该公司员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粤B76827D)在塘厦镇塘兴大道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11.6立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除给予警告外,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这些频繁的处罚记录,从侧面折射出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运输规范及日常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薄弱环节。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蔡诗妍
编辑:蔡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