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
《龙华民治“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8日9时53分许,龙华区民治街道油松路转布龙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9.9万元。
据调查报告披露,涉事车辆为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所有人系深圳市深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蓝公司”)。
该车实际以挂靠方式运营,深圳深蓝公司负责车辆行驶监控、隐患排查、新入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档案资料管理及申请车辆路线通行证等工作,挂靠车辆、人员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事发经过
货车右转碰撞电动车
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8日9时53分许,彭某学驾驶粵B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华区民治街道油松路由北往南右转驶入布龙路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由王某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俞某浠)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浠、王某红受伤。
事发时监控视频截图。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发后,彭某学立即下车查看,发现王某红被右前轮压着后倒车,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在事发位置等红绿灯的市民发现出事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民警到场后联系深圳深蓝公司负责人。
事发位置情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120急救车到达后,将王某红、俞某浠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俞某浠于2025年11月8日11时22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王某红于2025年11月9日16时15分许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王某红,女,汉族,56岁,涉事两轮电动车驾驶人,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推断为:生前骨盆部及右下肢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摔跌、挤压、刮擦等方式造成骨盆部及右下肢毁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俞某浠,男,汉族,1岁,涉事两轮电动车乘客,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推断为: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碾压等方式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调查认定,龙华民治“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相关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货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查明
驾驶员驾驶超载货车在经过路口右转时
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是主因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情况显示,经称重,涉事货车实测值:40550kg,限制值:31000kg,超载率:30.08%。
经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如下——
彭某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违反禁止标线,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王某红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有条件驶入设有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时,斜插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无证据证明俞某浠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处理建议
多人被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红,女,涉事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有条件驶入非机动车与行人专用路时,斜插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彭某学,男,涉事货车驾驶员,2023年4月任现职,事发时驾驶机动车在设有货车右转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且变道至右转车道压实线行驶,其行为不符合《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刘某峰,男,深圳深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刘某文,男,深圳深蓝公司安全负责人;原某林,男,深圳深蓝公司安全总监,两人未及时消除涉事车辆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深圳深蓝公司未督促涉事货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间接视野装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防御性”操作
可能避免一次潜在事故的发生
对驾驶人来说
自身具备良好的驾车行为
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
驾驶过程中
一次“防御性”操作
可能就会避免一次潜在事故的发生
防御性驾驶操作
放眼远方,预判风险
开车过程中,眼睛要多关注前方,扫描前方车流整体动态、路况变化、交通标志及潜在障碍物,尽量观察到车辆10秒以后到达的位置情况,为紧急制动留出时间。
- 观察前车的前车(甚至更前方)的刹车灯、变道意图。
- 注意入口匝道汇入车辆、出口匝道可能减速或违规操作的车辆。
- 预判施工区域、事故现场、弯道、坡顶等视线盲区后的风险。
- 留意路面状况(积水、油污、坑洼、散落物)。
- 时刻思考“如果……怎么办?”(如:如果前车急刹?如果旁边车道有车突然变道?)。
留有余地,保持车距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要主动在车辆四周(尤其前后方)创造并维持一个安全的制动空间。
- 保持安全车距:车速超过100km/h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100km/h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避免并行:避免长时间与大货车或其他车辆并排行驶(尤其是处于对方盲区内)。在安全的条件下,选择加速超越或者减速留出空间。
- 侧向间距:变道或超车时,确保与侧方车辆有足够横向距离。
- 管理后方:注意后方跟车过近的车辆,可通过轻微点刹提示或寻找机会变道让其先行,避免被追尾。
引人注意,警示车辆
提前、清晰地向其他驾驶人传达你的驾驶意图,可适当使用车灯与喇叭进行提醒。
- 提前使用转向灯:变道、超车、驶离高速前,至少提前3-5秒打灯,给他人充分反应时间。完成动作后及时关闭。
- 合理使用灯光:恶劣天气及时开启雾灯、示廓灯;夜间合理使用远、近光灯。
- 适当鸣笛提醒:发现前后车辆有危险驾驶行为时,可以鸣笛提醒对方。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防御性驾驶不是胆小怕事,而是智慧地掌控风险,让大家安全、高效地抵达目的地。防御性驾驶是每个人的必备技能,司机朋友们开车时要在遵守交规的基础上多一分谨慎,及时预判风险并做出正确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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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广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