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180元的酒吧酒局误会,引发一起1死2伤的恶性刑事案件。四川南充21岁男子刘某因社交纠纷自认受辱,驾车撞击他人,最终被依法执行死刑。案件刑事部分审结后,死者家属将当晚两名共同参与聚会的好友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死者家属已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7月12日,记者从死者家属处获悉相关上诉进展。
这起悲剧发生在2023年3月10日深夜,原本只是一场年轻人的普通聚会,却因一场小小的误会,一步步走向无法挽回的结局。
事发当晚,刘某和梁某、左某、龙某几人相约去玩密室逃脱,因为人数不够无法开场,几人只能在现场等候。等待期间,刘某提出邀约几名女生一起玩乐,左某随即联系了自己的朋友杨某,邀请他到酒吧喝酒。
杨某到场后,主动花费180元购买酒吧酒水。随后,刘某、梁某接上梁某的朋友尹某与龙某一同抵达酒吧,女子莫某后续也到场,与左某、杨某共同饮酒。杨某认为刘某带领多人擅自来到自己的卡座饮酒,属于刻意蹭酒,随即提前离开酒吧。
离开酒吧后,杨某借用左某的手机给刘某发微信出言辱骂,明确禁止刘某饮用自己购买的酒水。双方就此展开激烈的线上争吵。为彻底撇清关系,刘某将180元酒钱转给左某,让其转交杨某,试图了结此事,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平息。
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心存不满,邀约梅某等人前往酒吧找到刘某,双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在场人员劝开。
双方分开后,刘某独自驾车离开酒吧,途中在一处交叉路口偶遇杨某一行人。刘某当即停车上前,再次和杨某发生争执,争执过后才返回车内。
据同行人员梅某回忆,杨某一行人准备前往附近就餐,途中刘某驾车漂移至路边店铺门口,杨某随即作出相关评价,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在杨某、梅某、易某三人步行通过斑马线时,身后突然传来巨大的油门轰鸣声。目击者当场躲闪逃过一劫,而走在前方的杨某被高速驶来的车辆狠狠撞向街边店铺门口,另有一人被撞至路边花坛。
车辆持续冲撞,直至撞上街边店铺围墙才停下。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倒车过程中碾压到倒地的杨某,该行为最终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另有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据了解,刘某为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其缺乏陪伴与家庭教育。多名知情人员证实,刘某性格内向孤僻,不喜与人交往,性格偏激。
刘某初中期间曾因在校烧烤影响教学秩序,被老师批评教育。其认为自身颜面受损,初中毕业后翻墙入校,持棍棒殴打该名老师。成年后,刘某从事大型挖掘机驾驶工作,其老板表示,刘某工作期间状态稳定,但酒后性格张扬急躁。此外,刘某曾酒后持刀砍损街边停放车辆,经社区干部调解,其家属最终赔钱了事。
经司法鉴定,刘某被诊断为冲动型人格障碍,但其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需对自身涉案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初次冲突被劝离后,刘某偶遇杨某一行人,主动下车再次争执,因自认遭受羞辱与挑衅,产生蓄意报复的主观动机。刘某驾车高速撞击行人,撞击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直接驾车逃离,倒车碾压被害人的行为,体现其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且追求的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主观构成要件。
针对该案细节,法院明确表示,杨某在纠纷中存在言语辱骂、带人对峙的不当行为,但仅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范畴,刘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不能以此作为极端犯罪的理由,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刘某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认罪悔罪态度不明显。法院认为,其在公共场所驾车蓄意报复,置多人生命安全于不顾,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刘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案发后,刘某亲属与一名重伤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死者杨某亲属拒绝赔偿,未对刘某予以谅解。
刑事案件宣判结束后,死者杨某的家属将当晚牵线组局的左某、全程在场的梁某两名共同好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20万元。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属于日常情谊行为,共饮者的提醒、劝阻义务,仅局限于普通人可合理预见的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左某、梁某存在恶意挑拨、刻意误导、强制劝酒等侵权行为,二人的言行均在正常社交范畴内。
同时,杨某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刘某蓄意驾车杀人的极端犯罪行为。该突发恶性犯罪,彻底切断了酒局社交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因此两名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家属主张,左某作为本次酒局的邀约人,事前仅告知杨某有女性一同饮酒,未完整、客观告知刘某将邀约多名人员到场的关键信息,隐瞒核心情况,直接引发杨某蹭酒误会,是双方矛盾的起始原因。
家属同时提出,左某出借个人手机供杨某与刘某线上辱骂争吵,未及时制止双方冲突,还参与中转180元酒款,客观上持续激化双方对立情绪,未履行同饮者调和矛盾、劝阻纠纷的附随义务。梁某全程参与事件、在场目睹全过程,在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隔离、安抚措施,且放任情绪失控的刘某独自驾车离开,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对悲剧发生存在过错。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后续进展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宣判。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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