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在中国房地产中介领域,浙江商人童浩是一个避不开的名字。童浩系2017年浙商年度十大创变者。他大学毕业后供职于马云的中国黄页;1999年成为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的联合创始人;2004年相继创办盛世管家、盛世伟业品牌,并成为浙江省最早、规模最大的房产行业代理;2015年将盛世管家二手房业务并购至链家集团,同年创办爱上租,并收购盛世管家租赁业务与蜗居品牌公寓。仅用2年时间,爱上租规模跃居全国第二,成为国内唯一的整合产品、服务、交易全链的公寓运营商。
童浩。受访者供图
2019年,童浩转战文旅行业,却意外成了他人生的“滑铁卢”。经金华市磐安县招商引资,与他人合作中标了“磐安万亩田园综合体项目”。以“浙商共富田园”为战略定位,将项目山地劣势转化为优势,于磐安县打造“唐诗之路峡谷度假社区”,推动乡村振兴。
因项目前期土地整理工程中有多余渣石,经县属国企磐安县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磐安交投”)公开招标,童浩之弟童波的公司取得了塘田13、14区块多余渣石处置权。在实际开采中,却发现拍卖区块并无渣石,童波依约中止合同,并要求退回预付款500万元。
但磐安交投表示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退回预付款,并指示童波从其他区域(塘田11、12及岭西)开采来完成合同金额。童波停工二个月后复工,并将开采销售数量如实上报给磐安交投。没曾想,此举竟然带来了灾难,在房产中介领域颇有建树的童浩在家乡折戟沉沙,兄弟俩和合伙人一并陷入刑事灾难。
01
一审获刑10年被发回重审
童浩的老家在兰溪市,与磐安县均属金华市管辖。童浩在磐安县成立浙江台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台地文旅”),意欲立足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发源地,创建“留溪山”未来乡村社区,打造新村民、老村民和候鸟村民共融共生的乡村生态社区,探索以农业为基础,一产、二产、三产相融合的乡建模式。
企业运营4年后,2023年9月25日,童浩突然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被抓的还有其弟童波(后另案处理)、公司合伙人徐学飞。
磐安县公安局。刘虎摄
磐安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童浩、徐学飞犯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向磐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童浩的台地文旅与磐安县农业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磐安农投”)、磐安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达成《磐安县胡宅现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协议》。2021年5月24日,台地文旅实际控制的磐安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华石建材”),通过转包获得前山畈岭西区块砂石处置项目。
2022年1月18日,磐安交投与童波的磐安台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台地建设”)签订《塘田畈13、14 区块土地整治降坡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 2月15日,磐安县宏高建材有限公司与台地建设签订《塘田畈13、14 区块降坡工程项目部分多余渣石出让合同》。被告人童浩、徐学飞作为台地文旅股东,在土地整理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约定利润分成,伙同童波等人,利用项目施工和砂石处置的职务便利,超范围开采砂石,并将未经交投处置的砂石外运出售牟利。
童浩中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土里石头多。刘虎摄
公诉方指控童浩、徐学飞等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私自外运销售砂石91万吨,价值2662万余元;超范围开采砂石48万余吨,价值2784万余元。
磐安县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伙同童波等利用过磅员负责渣石运出过磅登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让过磅员少记车数的方式将工程施工中的多余渣石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两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4年8月28日,磐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数罪并罚,童浩执行有期徒刑10年,徐学飞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各处以数十万元的罚金。
一审判决后,童浩提起上诉。2025年9月28日,金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02
关于职务侵占罪:
仅存在结算价款民事争议?
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开庭,童浩都坚称自己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石料差额系磐安交投内部同意跨区块记账产生,双方仅存在结算价款民事争议,无任何证据证明童浩具有永久占有石料、拒不结算的故意;同时童浩不负责石料处置现场管理,无实施侵占的职务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核心事实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定罪逻辑。
石料总量数据完全印证岭西少报石料已计入塘田台账,不存在非法占有。岭西外销150万吨、上报90万吨,差额63万吨;塘田外销76万吨、上报136万吨,多出60万吨,两区销售+上报总量持平。佐证石料跨区块记账的多项客观书证包括:
塘田过磅单存在大量将“岭西”涂改标注为“塘田 13、14”的原始单据;2022年6月1日岭西拉运石料76台车辆,其中48台完整车牌、吨位同步出现在塘田当日过磅登记表;同案童某林、徐某良、交投内部资料管理员孔某杭、潘某笔录证实:岭西未上报真实过磅单由童某林统一收集,归入塘田台账交由交投统一保管,交投内部单独登记渣土、渣石两类台账。
童浩的项目公司驻地现已杂草丛生。刘虎摄
童浩无共同犯罪主观故意,未参与、未指使少记过磅侵占石料。
股东会纪要、项目经理责任书、董事会纪要等公司书面分工文件明确:徐学飞全权负责土地整治、土石方开采、渣石处置全流程;童浩仅负责文旅开发、财务监督,不介入现场石料过磅、销售、上报;
童波、童励、阮建跃等现场实施人员一致供述:石料处置、少记过磅事宜仅向徐学飞汇报,从未向童浩请示,童浩事前对收买过磅员、少记车辆完全不知情;
案涉收款银行卡系财务马某芳出于税务合规建议提供,由公司出纳保管、操作转账,资金全部转入对公账户,童浩未截留、私分任何石料销售款;发现他人存在违规操作后,童浩明确告诫童波停止违法行为,主观无侵占牟利意图。
03
关于非法采矿罪:
国企授意开采、全程监管
无论童浩在看守所写的各种举报材料,还是辩护人根据现有证据独立提出的辩护意见,都共同指向一个事实:被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开采行为是磐安县国有单位安排的,为了弥补其他区域石料数量缺口。
1、客观事实、现有证据证明开采行为系国企磐安交投授意、全程监管,并非童浩一方擅自非法开采。
童浩亲属提交的举报材料称,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台地建设发现塘田13、14 区块石料储量远低于预期,遂停工并向出让方申请退回部分预付款。然而,据相关方口供,宏高公司时任总经理在经内部讨论并上报交投后,不仅拒绝退还500万元预付款的申请,反而要求台地建设继续完成1800万元的销售回款目标,并“指使”其从其他区域开采渣石计入塘田项目账目,以确保完成业绩。
涉案项目发包方“磐安交投”。刘虎 摄
案件涉及岭西、塘田两个区块多余渣石出让项目,发包方皆属交投系。其中,岭西区块由交投发包,塘田区块由交投全资子公司宏高建材发包。交投是两个项目的甲方,而童波作为台地建设实控人,是乙方。
亲属称,童波投标之后发现塘田13、14区块没有乌石,若以35.6元价格做,肯定亏本,便停工与宏高谈重新招投标。时任宏高总经理的陈君华表示,若童波不来投标,就没人做这个项目,就无法完成县领导要求的工期与1780万元回款指标。经陈君华与交投领导班子讨论后,给童波开出条件:将岭西石料数量计账计入塘田,完成开采指标。好的乌石如实上报给交投,按照 35.6元一吨的价格结算,差的石头(带气孔的乌石)是按三吨折抵一吨结算,渣土(风化的石头)是按照五吨折抵一吨结算。
相关材料显示岭西区块归属磐安交投
证据显示,被指控的超挖行为系磐安交投、其子公司宏高公司集体决策、总经理陈君华授权实施。磐安交投班子开会确定跨区块取石方案,由宏高公司总经理陈君华对外传达:允许从11、12区块开采玄武岩,实行“渣石三车抵一车、渣土五车抵一车”折算结算;朱永亮、童波、阮建跃、孔俊杭笔录均可印证该授权内容,交投后续出具催款函,全额认可包含超挖石料在内的135万余吨总量,说明交投全程知情、许可开采。
塘田13、14区块归属磐安交投全资子公司——宏高建材
这135万余吨,正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超采的渣石数量。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磐安法院也明确认定:由此可见,磐安交投公司作为磐安县负责渣石处置的职能部门、宏高公司的母公司,亦认可了这135万余吨的账目,现双方就结算问题存在分歧,应当认为是民事纠纷,不宜认定被告人童浩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这样的描述,能够证实磐安交投对所谓的“非法开采”不仅知情,而且是认可的。
然而,在这份认定属于民事纠纷的判决书末尾,磐安县法院却又以同样的渣石数量判处童浩有期徒刑十年。家属直指这是“同一判决书上的自相矛盾”。
被告人童浩认为,上述事实说明,交投是主管方、指使方、获利方退一万步说,即使本案构成了犯罪,交投才是正犯、主犯。可本案交投无一人涉案,同样证明本案存在重大错误。
2、开采全程处于多行政部门现场监管,不存在秘密非法开采、超挖。
施工持续八个多月,国土、土地整治指挥部、磐安交投工作人员每日现场巡查;爆破手续全部经公安审批存档,航拍、施工台账完整留存,无任何部门下发停工、违法整改通知书,童浩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开采行为经政府主管单位许可,不具备违法性认识。
磐安县法院。刘虎摄
3、童浩未参与开采决策、现场施工,无非法采矿共同实行行为。
塘田石料处置项目由童波实际运营,全部事项向徐学飞汇报;国土检查前的应对会议系徐学飞发起、制定回填方案,仅通知童浩进群督促进度,童浩未参与制定、实施掩盖超挖的措施;童浩与实际施工主体台地建设无股权、聘用、利益关联,未从超挖玄武岩中获取任何额外利润。
辩护人认为,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主观以牟利为目的。本案开采行为系国有平台公司统一安排、全程监管,童浩不具备“擅自开采”客观行为;其不知晓交投内部未完善采矿相关手续,不具有明知违法仍开采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犯罪构成。
04
刑事控告发包国企:
拖欠4亿工程款,典型“以刑化债”
童浩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向多个单位提交《刑事控告信》,控告磐安交投、宏高公司及案涉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控告信》称,本案基础民事事实清晰,相关单位拖欠巨额工程款,却恶意启动刑事追责,属于典型的以刑化债、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台地文旅作为项目投资业主单位,与磐安农投等签署《胡宅现代化农业综合开发合作项目》协议。该项目涵盖土地连片整治、文化旅游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与经营等核心内容,目前协议项下大部分工程已按约施工完毕、基本完工。
磐安农投等尚拖欠台地文旅土地整理费用约4亿元,民事债权明确、有据可查。在享有4亿元合法债权、项目尚无结算的前提下,当地警方却将与塘田13、14工区渣石爆破工程毫无关联的童浩立案侦查,无端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并非正常刑事办案,而是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恶意打压民营企业、打击外来招商引资企业,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权与人身权益,极大破坏磐安营商环境。
《刑事控告信》称,磐安交投、宏高公司恶意发包瑕疵项目,欺诈套牢民营企业,事后转嫁责任、寻找替罪羊,存在明显违法犯罪故意。
案外人童波以台地建设名义通过正规竞标程序中标,并按要求足额缴纳500万元石料款项,完全合法合规承接项目。项目中标后首次爆破施工,童波即发现核心问题:塘田13、14工区内部无任何乌石资源,与招标公示、发包预期严重不符。其第一时间通知磐安交投、宏高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核实,并提出要求重新组织项目招投标、退还已缴纳的500万元款项,但被交投、宏高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既不重新招标,也不退还已缴款项,恶意将民营企业套牢。
童浩公司中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刘虎摄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宏高公司总经理陈君华、童浩陈述,童波中标后发现项目渣石质量不达标、无乌石资源并申请重新招标后,交投班子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不同意重新招投标。原因一是重新招标会暴露工作失误、影响单位形象;二是该项目施工条件差、无人愿意承接,重新招标将导致工期延误,无法完成县领导既定工作任务。
在后续结算过程中,八名交投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统一按照渣土乘以0.2、渣石乘以的折算标准统计结算,全程留存结算台账。
《刑事控告信》称,本案刑事追责严重失衡、司法不公,属于“刻意放纵单位主犯、牺牲基层人员、冤枉无辜第三人”的错案。
陈君华的案涉行为属于典型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宏高公司、磐安交投及班子决策人员承担。若无交投、宏高公司的集体决策、明确授权、全程默许、统一结算,童波绝对不会、也不敢实施案涉行为。但目前追责结果完全颠倒:被动执行指令的童波、毫无关联的童浩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核心决策、主导全部违规行为的磐安交投、宏高公司班子成员及项目主要负责人,至今无人被追责。
陈君华最终被判处的罪名与本案采矿行为无任何关联,足以证实案涉两单位为逃避单位及高管刑事责任,刻意将集体职务行为剥离为个人行为,牺牲基层工作人员做替罪羊,实现自身全身而退的目的。
当地的石头因外表呈现金黄色,被称为乌石。刘虎摄
在童波等人被抓后,磐安交投和宏高公司继续在涉案地点爆破乌石进行出售。若两公司没有任何国资的审批和授权,这不是妥妥的非法采矿吗?但未见到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违法行为负责,也没有见到任何机关进行打击和立案侦查。
《刑事举报信》称,磐安交投、宏高公司及其案涉项目主要负责人、班子决策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授意、指使、默许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若认定童浩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规定,他们属于本案的主犯。
据了解,该案发回重审后,磐安县检察院变更了《起诉书》,对童浩职务侵占的金额有所减少,同案被告人徐学飞去掉了非法采矿罪,磐安县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无继续开庭的消息。对于该案的走向,笔者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