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7月23日,乌鲁木齐中院将对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1139.SZ)前高管苏海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重审二审,进行开庭审理。有罪抑或无罪,该案争议巨大。
5月8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元道通信在2019年至2022年首次公开募股申报及上市期间,实施虚构收入及财务造假行为,属欺诈发行。深交所据此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元道通信被查实累计虚增营收6.56亿元,被课以2.3884亿元罚款;李晋、曹亚蕾、吴志锋等人合计被课以1800万元罚款及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乌鲁木齐中院
5月14日,笔者撰写并发布文章《新疆上市公司高管索要离职补偿遭跨省抓捕,涉事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发退市程序》。5月21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认定苏海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与原一审认定的涉案金额182.4万元相比,其索要的150万元股权差价属于“双方自愿协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剔除,仅索要的32.4万元“保密费”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其刑期也由原一审的有期徒刑11年,小幅减至10年6个月。
辩护律师表示,将继续对苏海成作无罪辩护。
01
32.4万元的性质:敲诈勒索还是民事协商?
此案源于长期的劳资与股权纠纷。
2017年7月,时任元道通信董事、副总经理的苏海成因高层分歧离职并转让股份,协议约定其需履行保密义务。
2021年底至2023年间,苏海成向公司提出补偿股票差价150万元及32.4万元“保密费”。双方协商同意并结清款项后,元道通信却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警方报案,控告苏海成“以掌握违规材料向证监会举报为由”实施敲诈勒索,致使苏海成在河北石家庄被捕。
苏海成
2024年7月10日,新市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苏海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元道通信182.4万元。
苏海成提起上诉后,2024年9月23日,乌鲁木齐中院认定原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辩方坚称乌鲁木齐司法机关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重一审中,150万元被定性为民事协商,但32.4万元仍被判定为敲诈。对此,上诉方在二审意见中提交了关键微信记录,证明沟通全程无要挟言辞。
微信记录显示,苏海成明确向高管表示“相关材料已销毁”“保证不向机构泄露”,并坦言“若无必要可停止协商”。对方高管甚至主动建议他“将未落实的补偿一并提出”。
辩护人指出,基于已承担的保密义务主张费用符合民事原则,且元道通信此前已有向离职高管主动支付保密费的先例。重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考量这些排除“要挟”属性的客观证据。
02
“被害”主体之疑:个人付款能否等同公司损失?
财产损失主体的认定,是本案另一核心法理争议。
重一审判决责令苏海成向“被害人元道通信”退赔32.4万元,但案卷及上诉状揭示,元道通信账面并未产生任何经济损失。
家属和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的32.4万元均来自元道通信董事长李晋的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实际支付人李晋等人从未向警方报案,而代表公司报案的财务总监也未能证明对公账户有资金流出。地方政府及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亦证实,元道通信并不存在因敲诈勒索导致财产损失的记录。
辩方质疑,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审批的个人账外支付,绝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的直接损失。叠加证监会查实的元道通信系统性财务造假事实,报案人将个人涉嫌违规的账外走账包装为上市公司损失,纯属混淆主体、歪曲事实。
03
商议对策在石家庄还是乌鲁木齐?
“跨省异地管辖”是贯穿本案始终的程序性争议。
辩护律师认为,苏海成的生活与工作地、元道通信实际运营地、涉案资金收付行及谈判抓捕地,均在河北石家庄。乌鲁木齐立案管辖的唯一支点,仅为元道通信的注册地在新疆,及企业单方面声称曾在乌鲁木齐召开过商议对策的“视频会议”。
律师由此指出,该“视频会议”不仅缺乏第三方电子数据支撑,且在管辖权争议提出前,相关高管笔录均称是“在石家庄办公室商量的”;提出管辖异议后,企业却“反言”,补充了这份孤证。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
此外,2025年7月,新市区法院曾层报自治区高院认定无管辖权并将案件退回新市区检察院,但在无新的实质证据的情况下,重一审又径直受理,涉嫌人为扩张管辖。
辩方认为,在公安部及最高法严禁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明文规定下,仅凭“被害人事后商议对策的场所”强行确立犯罪地,极易演变为企业操控地方司法权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
04
重二审悬念与诉求
7月23日,本案重审二审即将开庭。
羁押两年多来,苏海成坚称自身行为系普通民事维权,拒绝认罪。面对重重疑点,辩护律师诉求明确:
坚持无罪辩护:要求撤销重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无罪;或因无管辖权,指定案发地(河北石家庄)法院重新审理。
启动司法审计:请求依据《会计法》等规定,对涉案李晋个人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分析鉴定,查明32.4万元是否进入上市公司台账及是否构成公司真实经济损失。
公开开庭审理:坚决要求公开开庭,充分听取辩护意见,避免片面采信系统性造假的退市企业单方捏造的虚假财产损失数据。
辩护律师说,最高法近期多次重申,应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及违规异地司法问题。作为造假退市案的衍生底色,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涉嫌虚报刑事案件。
元道通信被敲诈案二审的最终走向,笔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