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开始也算嫖娼吗?上海浦东,29岁男子花798元,在足浴店选择含有“打飞机”服务的套餐,裤子刚脱就遇到民警进门检查,警方调查后认定嫖娼情节较轻,对其处行政拘留3日,男子不服诉至法院,称自己未实际实施、处罚偏重,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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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5年5月29日3点50分左右,浦东公安分局康桥派出所的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康桥镇上南路7877号后屋的一家足道店有涉黄嫌疑,当即进场检查。

民警推门进去的时候,一个年轻男子正半躺在床上,裤子被褪到膝盖附近,器官已经露在外面,旁边站着一个上半身赤裸的女技师。

民警当场控制住两人,分开带到派出所问话,这名年轻男子就是杨某,1996年生,住在浦东新区,那天下午闲着没事逛到了这家足浴店。

他在询问笔录里交代得很清楚:自己进店后选了一个价值798元的服务项目,店员告诉他这个价位的套餐里技师会提供“打飞机”服务,他觉得价钱能接受就付了款。

技师把他领进包房后,让他躺好,然后脱了上衣,用手把他的裤子褪到膝盖位置,正准备进行下一步的时候,房门突然被推开,民警进来了。

杨某在笔录里承认,他知道这个服务项目包含手Y性质的性行为,之所以来就是冲着这个去的。

技师唐某那边的口供也印证了这一点,唐某跟民警说,她在店里上班,那天下午3点50分左右被安排给杨某做798元的项目,这个项目的确包含“打飞机”服务,她当时已经脱了上身衣服,正准备动手操作,就被民警查获了。

民警还对两人分别做了辨认笔录,杨某一眼就认出唐某就是给他服务的技师,唐某也认出了杨某是那个客人,互相指认无误。

2025年5月30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浦东公安分局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拟对他行政拘留3日,问他有没有什么要陈述和申辩的,杨某没提任何异议。

当天,公安分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于2025年5月29日15时50分许,在浦东新区通过手Y方式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决定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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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技师唐某也被处理了,因为她不止这一次,民警查到她分别在5月26日、27日、29日多次提供类似服务,属于多次卖Y,情节较重,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杨某被放出来后越想越不甘心,觉得自己明明还没开始做,裤子刚脱警察就进来了,凭什么算嫖娼还被拘留?他找了个律师,2025年6月10日向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中间让他补了两次材料,7月18日正式受理,8月25日听取了他的意见,到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原处罚。

杨某还不服,2025年底一纸诉状把浦东公安分局和浦东新区政府一起告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庭上,杨某辩称:第一,没有实际完成嫖娼行为,连性器官接触都没有发生,不能认定为嫖娼;第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曾经说过“只要配合就只罚500元不拘留”,存在诱导性认罪的嫌疑;第三,处罚决定没有依法送达,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程序违法,而且就算认定嫖娼,情节这么轻微,拘留3日过重。

警方反驳:杨某自己选的798元套餐,明确知道包含手Y服务,钱已经谈妥,技师已经开始操作,只是因为民警进门检查才被迫中断,这完全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至于杨某说的“诱导认罪”,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处罚决定当场就送达了,程序没有问题。

处罚幅度方面,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以手Y方式嫖娼属于情节较轻,法定幅度是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公安分局取中间值给3日拘留,已经是比较克制的处理了。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主审法官注意到几个关键细节:杨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里就承认了自己选的是含性服务的项目,也知道技师要做什么;技师的陈述和杨某的口供高度吻合;两人互相辨认确认无误;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显示案件是2025年5月29日受理的,处罚前告知笔录上有杨某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书上也有杨某签收的记录。整个证据链闭合得很好,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卖Y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杨某已经谈妥价格、选定包含手Y服务的项目、进入包房、完成了部分准备工作,只是因为公安机关检查才未能继续实施,这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定性。

上海市公安局的裁量基准也明确把“已经谈妥价格尚未实施性行为”和“以手Y方式嫖娼”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浦东公安分局在这个幅度内给三日拘留,量罚适当。

程序方面,立案、调查、告知、送达各个环节都没有明显违法之处,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也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承担。

这个案子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别以为“还没做成”就不算违法,法律打击的是完整的交易链条,谈好价钱、着手实施就已经踏过了红线,警察什么时候进门只是时间问题,不影响定性。

第一,嫖娼违法的认定不以性行为实际完成为前提,谈妥价格并着手实施即构成既遂。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必须发生了实质性关系才算嫖娼,但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双方就嫖资、服务内容达成合意,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相关行为,即使因外力介入未能完成,也不影响嫖娼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杨某已经付款选定了含手Y服务的套餐,技师已脱衣上手,他的生殖器已经暴露,只是因为民警检查才中断,这个进度条已经走到了“着手实施”的阶段,远远超过了预备和商议,完全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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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情节较轻”不等于不处罚,三日拘留处于法定裁量幅度的合理区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嫖娼的基本处罚是十到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只有情节较轻才降档到五日以下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公安局的裁量基准明确列举了两种情节较轻的情形,恰好覆盖了杨某这种情况。三日拘留既不是顶格也不是最低,公安分局在这个区间内取了中间值,法院审查后认为量罚适当,没有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在于告知权和送达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杨某声称民警以“只罚五百不拘留”诱导认罪,但未能提供任何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来支撑这一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相反,卷宗里有处罚前告知笔录,上面有杨某签字确认放弃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书上也有当场送达的签收记录,这两份文件就足以证明程序合规。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只要他们拿出了完整的程序性文书且无明显瑕疵,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