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7日中秋节假期期间,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于午休后前往工作地点的路上心脏病发作猝死。后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家人不服,将当地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当天某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启动公安一级勤务,公安一级勤务属于单位强制安排的24小时不间断值班备勤,不存在私人自由休息时段,遂撤销当地人社部门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当地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地人社部门认定,2024年9月17日中秋节,某县公安局启动一级勤务,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当日上午下班后,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13时至15时,其回到母亲家中休息。15时许,李某告知家属下午前往工地开展太阳能测试,从母亲家离开,自行返回自家住所专门取用手机充电宝。当日16时01分,李某驾驶摩托车从自家前往某县公安局途中感觉身体不适到某店喝药,后病情加重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人社部门全面核查事故轨迹、工作安排、履职行为、时空节点等全部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当地人社部门辩称,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人社部门认为,一级勤务是公安整体备勤管控要求,仅要求民警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响应指令,不代表民警个人居家休息、往返路途、私人生活时段,全部无差别转化为法定工作时间,不等于24小时不间断在岗履职、全程处于工作状态。本案中,李某上午已完成群内工作部署,中午正常在单位就餐后,自行前往母亲家休息长达2小时,该时段属于个人休息生活时间,并非单位指派、指令要求的在岗工作时间,不属于持续履职时段。其后续回自己家取充电宝、骑摩托车前往单位的路途,不属于一级勤务强制在岗、即时履职的工作时段。
李某家人认为,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机械地局限于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常规办公时段。一级勤务属于法定履职时段,应整体视为工作时间。公安机关一级勤务期间,全体民警、辅警处于高度备勤状态,其工作任务、在岗要求与常规工作不同,在此期间的活动与履职紧密相关,应被整体评价为工作时间。李某家人同时认为,在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常态化的今天,工作与生活的物理界限日益融合。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为工作进行必要的准备、衔接或实际处理工作事务时,其所在时空应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此外,作为第三人的某县公安局述称,2024年8月12日,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接受心脏支架手术,8月19日出院,短暂休养后于8月23日提前返岗投入工作。为确保相关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李某持续放弃节假日,连日往返工地,加班加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认定“2024年9月17日16时01分左右,李某骑摩托车从自己家去公安局途中突发疾病,到某店取药喝药后病情加重,16时36分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17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心源性猝死)”,且事发当天某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启动公安一级勤务,公安一级勤务属于单位强制安排的24小时不间断值班备勤,不存在私人自由休息时段,结合证人的证言,人社部门调查核实事实、认定结论,明显适用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当地人社部门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当地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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