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桩重大人命案件的上诉案。徐昕律师、刘思豪律师和徐敏律师先后担任二审辩护人,此次出庭的是刘思豪和徐敏两位律师。
高安,是宜春市下辖的县级市,也是本案的事发地。
这是一桩近年罕见的严重命案,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共造成三死三重伤的骇人后果,但是引发这桩天大命案的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更不是报复社会,甚至也不是多么重大的经济利益纠纷。
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如今可能也都极其懊悔,因为事后来看,这出悲剧的导火索离奇得让人匪夷所思,从某种程度可以说是儿子骂娘引发的血案。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同村邻居,一家姓杨,一家姓兰,两家还不是一般的邻居,是只有一墙之隔的比邻而居。
案发当日,兰家小儿子,也就是本案一审被告人兰海军的弟弟,酒后回家跟自己的母亲发生了争吵,但是一墙之隔的杨家母亲却不知为何误以为兰家小儿子是在骂她,因此引发了双方的口角。
很快,杨家母亲电话叫来了亲友,双方的争执开始上升到肢体冲突,但是,杨家亲友中有人带了刀,并很快对兰家小儿子形成三对一的局面,激烈争执中,兰家小儿子被对方用刀捅刺,跌落沟中。
此时,兰家大儿子兰海军看到自己的亲弟弟被杨家三人持刀攻击,也抄起家中的杀猪刀冲了出去意欲防卫。于是,短短几分钟内,冲突中的几人就倒在了血泊中,杨家一对堂兄弟和兰家小儿子三人伤重不幸去世,杨家另有三人受重伤。
本来是邻居的两家人,极度的冲动之下,酿成天大的悲剧!
而当时持刀防卫的兰家大儿子,兰海军,案发后成了本案唯一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7 月 22 日就是审理他的上诉案件。
本案二审安排在高安市人民法院的大法庭,不知是高安法院的惯例,还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因素,我第一次在法庭见到一左一右两个入口处,分别挂上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标识。在进入法庭前的安检过程中,法警会询问旁听人员是哪一方的,然后指引其从相应的入口进入法庭。法庭内将近两百个座位也是左右对称,双方亲友各坐一侧。
法庭上,检察员席一侧除了三名检察官,还坐着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以及两名杨家的被上诉人,刘思豪律师提出,两名被上诉人是本案证人,不能参与本案刑事部分的庭审,经过各方发表意见,合议庭经过评议,决定让两名被上诉人离开法庭。 这起三死三重伤的重大命案庭审现场,旁听席坐着几十名双方亲友,但却并没有出现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紧张气氛,双方旁听者没有任何的交流,更没有情绪激烈的争吵喧闹,而是出奇的平静。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被告人兰海军慢慢出现在审判席一侧的入口处,法庭内只有脚镣有节律的碰撞声,随着脚镣的碰撞节律,兰海军一步一步地挪向了被告人席。
这起悲剧中,兰海军被指控造成杨家两人死亡、三人重伤,兰海军的弟弟也因被杨家人捅刺而不幸身亡,但是当他出现在法庭的时候,法庭内依旧毫无波澜,没有人叫他,没有人骂他,没有人哭泣,甚至也没有人情绪激动。
庭审现场这种极为反常的平静背后,是常人无法感受的悲痛,思之则是巨大而无声的恐怖,因为杨、兰两家的近亲、血亲要么在这场悲剧中离世、重伤,要么是本案的证人不能旁听庭审。
所以,不夸张的说,这是一场惨烈到双方三代以内血亲都无法进入法庭的人伦惨剧——死的死、伤的伤、进不来的进不来!
就是这样一起极为罕见的重大命案二审,本应得到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最高标准的审查,但在本案检察员王德涛检察官回应辩护人意见的过程中,我似乎突然就明白了为什么越是重大的命案,往往反而越容易出现重大冤案,也越来越理解徐昕律师说过的。
如果说那些嫌疑人行凶之后逃匿多年的疑难案件客观上存在很大的办案难度因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那本案这样一桩行为人案发后主动投案、相关人员全部在案、重要物证全部在场、警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案件,完整还原案件全貌、充分查明真相可以说不存在任何客观困难。
但面对辩护人就本案基础事实、关键物证、一审重大程序提出的诸多合理意见,王德涛检察官的回应却令人感到心寒齿冷。
无论从庭审现场的反应速度,还是法律解释的技巧,王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庭审技巧无疑是非常高超的,这种高超足以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但与此同时,也在内行人面前暴露出他对案件问题避重就轻的良苦用心。
这种看似高超的庭审技巧实际是一种自以为聪明的小花招,体现出的是自诩公正伪装下的冷漠和高傲。说实话,作为一名律师,第一次感觉一个法律人拥有过于高超的庭审技巧不仅不是一件值得羡慕的事情,甚至令人反感和厌恶,这种厌恶感来自于一个正常人最真实的人伦情感,也来自于一个正常人对那些搬弄是非者、颠倒黑白者最本能的道德排斥。
辩护人提出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本案有其他嫌疑人没有到案,兰海军的弟弟被杨家三人持刀捅刺致死,相关行为人至少也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同时,杨家嫌疑人是否到案,也直接关乎对兰海军行为性质的评价,因为这场悲剧正是由于杨家人动刀在先、伤人在先而引发,而兰海军是在目睹弟弟被三人捅刺倒地之后,才做出了持刀伤人的行为。
但是其他嫌疑人不到案,一审中也完全没有涉及这部分事实、证据,直接导致将兰海军的正当防卫行为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可以说,这是一个用常识就很容易理解的问题,但是王德涛检察官没有直面辩护人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却用他高超的法律知识和庭审技巧给出了一个令人目瞪口呆的回复: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杨家人都没有被刑事立案,怎么能成为嫌疑人呢?但是杨家人在本案中遭受到了兰海军的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所以他们是被害人。
尊敬的检察官同志,虽然我没有证据,但是当我听到你当庭如此回应时,我不得不怀疑你在本案中是不是有什么不能说的秘密?如此重大的一桩命案,不管你认为杨家人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他们至少是与案件核心事实密不可分的当事人,他就必须到案、到庭!更何况一审判决书中分明有诸多证据直接指向杨家人先对兰海军的弟弟持刀捅刺,你是怎么认为拿刀捅人的人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如今兰海军一审已经被判死立执,他的一只脚已经踏入了刑场,事到如今,难道你不应该去问一问为什么有关公安机关还迟迟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立案吗?
辩护人还提到一个关于重要物证的问题,那就是二审期间新到案的一份执法记录仪中显示,案发现场有人拿着一个四齿钉耙,疑似本案凶器之一,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重要物证进行辨认。
既然二审出现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其中也反映出存在新的物证,而且还极有可能就是凶器,无论从哪个角度,难道不应当高度重视吗?但王德涛检察官再次展现了他刁钻的角度和高超的法律解释能力,他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组织对物证进行辨认的前提是该物必须是辨认的对象,但是本案中这个四齿钉耙,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为本案物证,公安机关侦查的对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但是这个耙子只是相关人员防卫用的,公安机关并没有纳入侦查的范围之内,它不是本案的证据,因此没有必要进行辨认。
检察官同志,这一次我甚至为你的高超水平而感觉到作为法律人的羞耻!
辩护人还提出,本案中部分出现在卷宗中的证人同时也被认定为被害人,而他们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成了原告人,这就导致一审中多名兼具上述三种身份的证人不仅参与了一审庭审,而且委托了同一位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所有刑事卷宗,而部分证人通过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卷宗之后,知悉了本案所有的证据情况,直接导致有证人的证言出现对兰海军不利的重大变化,因此,一审审理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人认为,这种证人兼具三重身份参与一审庭审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中证人隔离的基本原则,而且一审过程中的确出现了证人串供的情况。
王德涛检察官又一次展现了他高超的专业水平,对这个极有难度的问题回答得可谓滴水不漏,他说:本案部分证人遭受了客观上的物质损失,因此是本案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中,他们是以被害人的身份而非证人身份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况且一审中他们并没有发言,在涉及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他们也没有出庭,而由诉讼代理人参与。至于阅卷的问题,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卷宗,本案本质上是一个刑事案件,只有刑事卷宗,不给代理人查阅刑事卷宗还能查阅什么呢?
尊敬的检察官,你当庭这番高谈阔论确实令人望尘莫及!
除了上面这几个关乎本案基本事实、核心物证的重大问题之外,在申请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这种相对不那么核心的事项上,王德涛检察官也寸土必争、毫不妥协!
在申请鉴定人出庭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一把凶器刀具上存在多人血液,但综合其他证据,鉴定意见极有可能存在应当检出却没有检出相关人员血液的情况,因此申请鉴定人出庭。
王德涛检察官对这个如此明了的问题似乎显得不屑一顾,高谈阔论道:鉴定人员是否出庭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但辩护人提出的理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而证据的采信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专业问题,鉴定人出庭也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所以鉴定人没有必要出庭。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凶器上没有检出其他人血液的问题,鉴定人只能检出上面有谁的血液,当然不可能检出没有谁的血液。
尊敬的检察官,不得不说,这又是一个非常高明却用心险恶的回应!那有没有可能上面明明有其他人的血迹,但是出于可能存在的种种原因或者疏忽,鉴定人没有检出呢?
上午的庭审直到这个时候,依然是非常平静的,上诉人兰海军也始终一言未发。
检察员发表完上述意见之后,刘思豪律师马上举手要求回避,但审判长没有允许,而是先询问了兰海军是否申请回避,并特意强调之前在庭前会议中他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兰海军要求坐在检察员一侧的所有检察人员和诉讼代理人回避,认为检察官扭曲事实,根本没有查清楚本案其他重要事实,甚至第一次提审时就说兰海军是罪犯。说着说着,兰海军说到了自己弟弟被杀,情绪也开始激动:我弟弟联系杨家父亲,只是想沟通村里的项目赚点钱,补贴生活和孩子上学,有什么错?是杨家先杀人,为什么不追究?我弟弟有什么罪要被杀?我看到我弟弟无缘无故快要被捅死了才过去的!我弟弟为什么被杀!
大声喊了几句之后,兰海军的嗓子就哑了,审判长敲了几下法槌,根本无法平复兰海军的情绪,上午的庭审只能结束。
下午开庭后,两名辩护人首先就检察官的回避发表了意见,但是不出意外,被合议庭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辩护人于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休庭一个小时后,合议庭依然没有作出决定,下午也休庭了。
面对如此一桩惨痛的命案悲剧,双方幸存的家属,参与本案的法律人还能做什么呢?难道不就剩下了老老实实地查明事实,给所有人一个完整的真相吗?
这是庄严神圣的高安市人民法院的大法庭,正在审理的是涉及四条人命的天大的官司,这不是辩论赛场,也不是汇报政绩的礼堂,如此高傲的炫耀法律人的技巧,会有人欣赏吗?
假如兰海军最终仍难逃一死,尊敬的检察官,你就是钉死他棺材上最后一颗钉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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