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师范大学副教授宋某某早年高考移民造假事件经媒体曝光,18年前的学籍舞弊行为迎来官方定论。引发舆论关注。
- 这究竟是咋回事?
事件的源头要追溯至2008年高考。为规避原籍高考竞争压力,宋某某伪造户籍、学籍材料,冒用陕西瑞泉中学考生身份报名高考。后续渭南市教育考试中心核查确认,其从未在瑞泉中学实际就读,不存在真实在校轨迹,属于典型以虚假材料骗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
依靠违规获取的升学名额,宋某某顺利考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完成本科学习,此后继续留校攻读硕士、博士,2019年博士毕业之后,以高层次人才身份入职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成为副教授,走上三尺讲台。
多年后群众信访举报揭开这段造假过往,陕西省教育厅于2024年12月出具官方处理意见书,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明确,以虚假证件骗取高考资格、毕业后查实的,该学段学历直接判定无效,责令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撤销其本科学历,学信网同步标注学历撤销。
而早在2021年,江苏师大党委已对宋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下调绩效工资、取消多轮岗位晋级资格,7月24日校方再次向媒体确认举报内容属实。
- 该事件最受舆论争议之处在于,作为一切求学经历起点的本科学历已被撤销,但依托虚假本科取得的硕博学位、高校副教授教职并未同步取消。
其一,行政行为层面:不构成程序违法。36号令文字未规定连锁撤销,西农仅撤销本科、江苏师大保留教职,处置流程、文书出具均符合现有程序,不存在明显程序错误,无法认定为违法行政。
其二,教育公平、学位管理层面:实质不合规、存在监管疏漏。上位《学位法》《教育法》确立“诚信取得学历”核心原则,所有学历学位均要求建立在合法前置资质基础上。仅撤销单一段学历,等于变相认可“靠欺诈获取深造资格、终身享受深造红利”,违背立法初衷,属于法规执行层面的宽松化处置。
也就是说,从单一部门规章字面条文看,仅撤销本科、保留硕博教职不构成程序违法;但从《学位法》《教师法》上位法、教育公平原则、同类案件处理标准判断,该处置实质不合规、处罚尺度偏轻,存在明显法理缺陷。
一边是十八年前投机钻营破坏高考公平,挤占陕西本地考生升学机会;一边是多年后仍手握高校教师岗位,拥有稳定的教学与科研资源,强烈的反差让大众质疑处罚力度是否匹配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高考是维护社会阶层流动的公平基石,学籍、户籍造假看似是个人升学捷径,实则是窃取他人升学机会,践踏千万考生十年苦读的公平底线。
更值得深思的是,一名依靠虚假学历起步的人员,最终成为高校教书育人的教师,暴露出高校人才引进审查存在短板,过往招聘往往只核验现有学位证书,缺少对早年中学学籍、高考报考轨迹的全链条溯源核查。
此案也为所有学子、教育从业者敲响警钟:高考诚信没有时效限制,投机侥幸终将付出代价。高校也应完善人才背景审查机制,打通跨省份学籍核验渠道,从源头杜绝早年舞弊人员进入教育行业。唯有守住升学与从教的双重诚信底线,才能真正守护来之不易的教育公平。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