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昔日高管站出来指控三六零(601360.SH,下称“360”)。 7月24日,360原董事会秘书、首席法律顾问张帆公开发文称,其已离开360七年,但尚有一笔股权激励权益未兑付,金额约2649万元。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过去,她多次通过不同方式与360方面沟通、试图解决问题,但今年5月,360方面的律师单方面终止了沟通;7月,她通过微信向360创始人周鸿祎发送信息,而后她发现自己在发送信息后被拉黑。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的相关负责人发送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得到正式回复。

股票归属期撞上退市

股权激励从美股翻转至A股

公开资料显示,张帆,拥有美国伊利诺伊州及中国香港律师执业执照。2004年9月至2013年9月,其先后在两家律所担任律师、合伙人。2013年9月至2019年,其在Qihoo 360/360担任过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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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360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她是一名律师,曾负责360相关项目。2013年,她放弃了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合伙人身份,加入360,担任过该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秘书,并获得了相关的股权激励。

“我当时拿的是限制性股票(RSU),分四年得权,或者叫归属。每干满一年,就能拿到被授予股票的1/4,干满四年就拿到全部的股票。按这一归属期,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7年下半年,已经完成归属了,这笔股票的权益确定属于我了。”张帆对红星资本局说。

不过,张帆的股票归属期恰好撞上了360从美股转至A股。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2016年7月,Qihoo 360(奇虎360)在美股完成私有化退市。2018年2月,360相关方借壳江南嘉捷成功上市,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更改为“三六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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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与周鸿祎合照 图由受访者提供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在美股私有化的过程中,包括她在内的员工们的未归属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权益被翻转至境内持股实体——天津奇睿众信科技合伙企业(其先后更名为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下称“天津众信”或“上海冠鹰”)。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6年3月3日,奇虎360在公告中提过相关权益转换:“自生效时间起,每一未兑现之公司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将通过天津众信(即上海冠鹰)或其他类似安排,按照与生效时间之前就该期权、股份制定的相同条款和兑现条件,自动承接并转换为奇信通达的股权激励授予,且不得减损持有人之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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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奇虎360在美股发布的公告

上海冠鹰解除限售后清仓

202万股股票的处置收益未兑现?

张帆向红星资本局出示了一份有天津众信盖章的《入资确认函》。

《入资确认函》显示,“在合法合规及您如实履行《认购确认函》项下的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本企业(天津众信)允许您入资本企业并可间接获得201.6万股360股份的收益权。”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入资确认函》中提及的《认购确认函》,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相当于是走形式,是360向美股权益未得到兑现者所开具的“欠条”。

这也意味着:张帆所获得的股权激励,将通过天津众信从上市公司360兑现。

根据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天津众信持有上市公司360约1.91亿股股票,持股比例约为2.82%,股票有锁定期,将于2021年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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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三六零2018年年度报告

2021年,在解除限售后,上海冠鹰(原天津众信)不断减持,直至当年11月全部清仓。此后,上海冠鹰不再是360的股东,但张帆称,她的相关权益至今未被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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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360公告

张帆主张,以上海冠鹰对360的减持均价13.14元/股计算,她的201.6万股股份处置收益应为2649万元。

张帆称,她曾多次与360方面沟通、试图解决问题,甚至发送过正式的催告函。今年5月初,360方面的律师单方面终止了沟通。7月,她通过微信向360创始人周鸿祎发送信息,而后她发现自己在发送信息后被拉黑。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她已经向360及周鸿祎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确认她持有201.6万股A股股权激励权益的事实,并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49万元,就延迟兑付予以合理补偿。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的相关负责人发送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得到正式回复。

有前高管曾对簿公堂

法院:美股期权等情况非法院审理范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张帆维权前,已有经历相似的360前高管选择对簿公堂。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2023年3月,360前高管温跃宇因美股权益翻转未被兑现等事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上海冠鹰等相关方告上法庭。(红星新闻相关报道:美股转A股后,360前高管称股份“消失”!3人涉及5000万权益)

不过,法院认为,温跃宇取得美股期权等情况非该案审理范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能否以上海冠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认定温跃宇享有上海冠鹰的合伙份额或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院表示,温跃宇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形成入伙协议等相关材料,故仅以《入资确认函》并不能证明他是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

另外,由于上海冠鹰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温跃宇,应当由某具体的有限合伙人与温跃宇签订协议,而不能由上海冠鹰出具《入资确认函》的方式转让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外观、组织形式、转让的一般要求等各方面来看,温跃宇不是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受让了上海冠鹰的特定财产份额或权益。

最终,温跃宇的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冠鹰支付股份处置收益及延迟付款的利息)被法院驳回。在一审判决出炉后,温跃宇提起上诉,二审同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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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 杨佩雯

编辑 郭庄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