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七旬老人离世,留下一套上海房产!叔叔和侄女都想继承
七旬弟弟离世,留下一套上海房产,亲兄弟主张按第二顺位继承,侄女却搬出《民法典》新规要求“代位”分一杯羹,这场叔侄对簿公堂的遗产争夺,焦点竟落在一个时间点上,被继承人死于2020年7月,《民法典》尚未施行,新法真的能“穿越”回来撑腰吗?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在这一情况下,遗产必须符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一特殊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继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料图)
为争遗产,叔叔和侄女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位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侄女小敏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为侄女,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适用原《继承法》而非《民法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同时,上述规定中还明确,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应该发生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特定情况下。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并不符合该例外情形。
图为审理该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络图)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
法官说法:“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表示,《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适用,但必须须符合按原《继承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死亡时间决定了依据新法还是旧法来判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影响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应当根据《继承法》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但过去《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较窄,考虑到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变化,《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也更好地实现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此作出例外规定,对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溯及适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适用这一新规则。
《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的法律规则,可能会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因此,《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对此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才能例外适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既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伦理的保护,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上海一独生子继承亡母三套房子,表姐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很多独生子女都默认:爸妈去世后,遗产理应是自己继承,并不一定!
上海近日有一起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
高先生母亲过世后表姐来分房
上海的高先生向媒体反映,母亲过世后,表姐(舅舅的女儿)竟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母亲留下的遗产。这份遗产可不是小数目,包含了上海虹口两套房产的份额和浙江嘉兴一套房产的份额。
高先生是独生子,母亲于2021年5月去世,父亲认为遗产将来都是要留给儿子的,就未着急办理房产更名。不料高母去世不久,高先生的表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高母留下的遗产。
民事起诉状
表姐凭什么要分表弟的遗产?
原来,高先生母亲过世时,他的外婆计老太太还健在,高先生母亲又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计老太太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高先生阿婆也是遗产继承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解释道: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还有夫妻。在这个案件里面,高先生母亲去世的时候,她有三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除以3,那么就是每个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高先生说,接到法院传票后,大姨告诉他,其实当年母亲刚过世,表姐就曾提出分割遗产。
高先生:“我听到后非常震惊。原来我妈妈去世之后第二天,表姐就找我大姨说要分我妈妈财产,被我大姨直接骂回去了。”
阿婆育有三女一子
后来计老太太去世了,如果主张法定继承,也应该是计老太太的儿子——高先生的舅舅继承,表姐又凭什么起诉呢?
原来,表姐称2022年计老太太过世前留下了遗嘱,起诉是依据"遗嘱继承",而不是"法定继承"。对此,高先生的舅舅也表示确有其事。
从时间上看,计老太太的两份遗嘱,都是在高先生母亲过世后不久写的。
●第一份是遗嘱,上面写明计老太太过世后,属于她名下所有产权份额和个人财产,由她的孙女,也就是高先生表姐高晶晶一人继承。
遗嘱内容
●第二份是补充说明,里面写到"前文所述的我名下的全部财产及(份)额包含由我继承的我子女名(下)的遗产(份)额"。
补充说明内容
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谷莎:表姐高晶晶的目的就是通过那两份遗嘱,去继承老人转继承所得的先于他死亡的二女儿的遗产。
三人关系示意图
但是,高先生表示这份遗嘱十分可疑。因为为了避免刺激到老人家,计老太太生前并不知道二女儿已经离世,也就不会知道自己拥有一份来自二女儿的遗产,更不会对这份遗产作出处置。
高先生的大姨:”妈妈肯定不知道二女儿过世,因为她一直问我。“
高先生:”我跟外婆说,带我妈妈去美国看病了。“
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谷莎:为了确保母亲去世不穿帮,他们还按照以往的惯例,就是每年过春节以二女儿名义给老太太送红包的。母亲还说,小妹身体不好,以后不要送了。如果母亲是知道女儿已经去世的话,她是万万不可能去做出这样一个表述的。
聊天记录截图
记者多次联系高先生的表姐高晶晶,对方均拒绝采访,称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而作为被告,高先生一方也已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
高先生的父亲:“我七十几岁了,房子被拿走的话,养老怎么办?大家本来都很好的,都是亲戚关系,她是做绝了。”
高先生父亲接受采访
经初步评估,这起遗产诉讼的标的超过百万元。
目前,这起遗产纠纷还在等待开庭审理,但是原本和睦的家族亲情已被击碎。
法庭开庭审理
法律专家提醒:
为了避免身后遗产引发纠纷,订立遗嘱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不要把立遗嘱理解成是晦气的事,它实际上是人生的一个自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