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仁寿县“9·9”连环杀人案。
随即,“精神病杀人要不要偿命”的话题引发热议。
回到2025年9月9日上午,仁寿县高家镇罗汉村,49岁村民徐松头戴棒球帽出门,持刀陆续向几名亲友行凶,致三死一重伤。
根据媒体报道,还原一下凶残的过程。
他先走进舅舅高才云家里,对着坐在沙发上的舅舅胸口和头部砍刺;随后在路边遇到大伯高治远,刀刺其胸口,其倒地后再补刀。
他又走到小学老师高申远家门口,喊了几声“高老师”,82岁的老人闻声应答出来,徐松一刀刺穿了他的胸口。
接下来他的目标是郑玉强,没有找到,便向其丈夫毛某星行凶,致其重伤。
顷刻之间,三死一重伤,还都是亲友。
据徐松供述,杀舅舅和大伯是为了“了结恩怨”。杀小学老师,是因为“觉得我父亲在上小学的时候,对他管教比较严格”。
而要对郑玉强下手,理由是“2023年返乡后生活困顿,郑玉强从未提供任何帮助”
匪夷所思!行凶者是精神病不成?
巧了,他还真是精神病。
2026年7月24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刑事案件。
庭审中,一份司法鉴定结论赫然出现:徐松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全网哗然。
被害人全是他预先选好的,目标明确,刀刀致命,还提前关闭手机,丢弃手机卡,甚至规划了逃跑路线。
被害人家属和村民都不认可,“一个能周密策划、连杀三人的人,怎么可能辨认不清自己的行为?”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惨案本可以、也本该避免。
这个徐松,2022年就因一起故意伤害事件获罪,2023年5月刑满释放返乡。
而在2022年那起伤害案发生后,他就已经被确认精神异常。
村民多次向村干部反映徐松举止异常,希望村委会监管或将他就医,遗憾未能引起重视。
就这样,许松一直自由地生活在村子里,直到两年后拿着匕首出门。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
疑似精神障碍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实施强制医疗。
徐松2022年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他人安全”。
可他没有被强制医疗,而是被投入人群,成了一颗定时炸弹。
回到凶案中来,“部分责任”怎么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
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须强制医疗。
二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普通人一样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注意,法条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即便鉴定为部分责任,法官依然可以“不从轻”。
但往往是,司法鉴定结果决定了量刑走向。
一份“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几乎等同于“从轻判决”的通行证。
公众的疑虑正在于此,连杀三人,为何还能因“有病”从轻发落?
这个争议并非孤例。
2025年,广东廉江精神病人叶某志杀害祖孙一家三口,最小的被害人只有1岁11个月。
叶某志也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湛江中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它传递的信号很清晰:精神疾病绝不是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 。
但更多案件里,精神病鉴定成了“减刑通道”。
2024年6月,成都27岁女子王紫雅,在自家门口被同小区35岁女子梁某滢连捅10刀身亡。
案发后梁某滢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12月,梁某滢因“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从死刑改成了死缓。
2025年3月23日,河北石家庄男子王某某,在生日当天与妻子发生冲突,将妻子掐死。
2025年6月,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王某某案发时为“抑郁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被害人家属的强烈质疑和努力下,石家庄警方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
2025年12月,上海方面推翻前次结论,评定王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3年12月,广西来宾26岁男子何某乖因怀疑邻居“摆阵做法”害其失眠,持改装射钉枪射杀六旬邻居夫妇。
案发后,警方对何某乖做过三次精神鉴定,前两次均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家属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第三次鉴定才改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广西何某乖案二审也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认定,其“精神疾病对其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也必须看到,因鉴定程序缺乏监督,精神疾病鉴定“黑色产业链”开始在部分地区出现,成为某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或无罪释放,或被从轻、减轻判罚”。
精神病成刑责“避风港”,已经成了不少民众的刻板印象。
不管徐松有没有病,他在作案时能周密策划、冷静执行,其“控制能力”削弱了吗?
而且,一个连杀三人、被反复预警的危险分子,却在所有环节都“漏网”了。
目前的困境是:鉴定缺乏权威,监护缺乏刚性,同时社会缺乏联动共担。
许多地方没有专门强制医疗机构,只能分散在部分精神病医院,也带来了监管风险。
精神病患者再犯罪不是小概率事件。
数据显示,精神疾病犯罪者结束监管后1年再犯率约为8.1%,3年再犯率约21.6%。
这意味着,每5个被释放的精神障碍罪犯中,有1个会在3年内再次犯罪。
既然精神病患者这么危险,为什么不全关起来?
问题没那么简单,强制医疗需要法律依据,也需要医疗资源和经费保障。
而且,《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只有在出现伤人、自伤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才符合强制送医标准。
在他“没出事”之前,法律几乎拿他没办法;而等他“出了事”,人命恐怕已没了。
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是制度设计的难题。
但这个平衡,不该普通人用生命来买单吧。
于情于理,“精神病”仨字,都不该是杀人的免死金牌。
它更应成为全社会的“警示牌”。
每一条被忽略的举报,每一个被敷衍的预警,都可能变成下一条人命。
你的身边,有类似的人和事吗?评论区聊聊吧。